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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建设

法规建设这十年 | 加强国家立法 反腐败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22日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反腐败斗争关系民心这个最大的政治,是一场输不起也决不能输的重大政治斗争。”6月17日下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全面从严治党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坚定不移“打虎”“拍蝇”“猎狐”,反腐败斗争取得压倒性胜利并全面巩固。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反腐败国家立法,制定了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实现了改革成果的法治化,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反腐败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

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

反对腐败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必须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进行。

早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提出,要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同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制定国家监察法,依法赋予监察委员会职责权限和调查手段,用留置取代‘两规’措施。”

几年来,随着反腐败斗争和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我们制定了监察法及与之配套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监察官法、监察法实施条例,修改了刑法、刑事诉讼法,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加强了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目的,就是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成立监察委员会作为专门的反腐败工作机构,与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合署办公,在党的直接领导下,对行使公权力的党员干部、公职人员进行监督,对违纪的进行查处,对涉嫌违法犯罪的进行调查处置,这是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的领导的重要体现,是完善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体制机制的重要举措。宪法修正案把“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增写入宪法总纲第一条,以国家根本法形式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地位,监察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不仅把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和指导思想,更落实到监察工作领导体制、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等具体制度设计中,为强化党对反腐败工作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的领导提供了法治保证。

总结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不断健全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体系。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组建监察委员会作为党统一领导的反腐败工作机构,将改革前行政监察部门、预防腐败机构和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失职渎职以及预防职务犯罪等部门的工作力量整合起来,把反腐败资源集中起来,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攥指成拳,形成合力。制定监察法,规定监委的性质、地位、权限,构建起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监察法实施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监察机关职责和权限,完善监察权运行的法律程序。不断完善的法律制度为改革持续深化提供保障。

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是有机统一的。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加大反腐败力度,实现了党内监督全覆盖。制定监察法等法律,通过制度设计补上过去监督存在的短板,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真正把所有公权力都关进制度笼子,体现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不断强化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探索出一条党长期执政条件下实现自我净化的有效路径,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实现了改革成果的法治化,扎紧防治腐败的制度笼子

几年来,通过反腐败国家立法,把党的十八大以来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形成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固定下来,实现了改革成果的法治化。

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国家机构”一章中专门增写“监察委员会”一节,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

也是在这次大会上,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作为反腐败国家立法,监察法是一部对国家监察工作起统领性和基础性作用的法律。监察法规定了总则、监察机关及其职责、监察范围和管辖、监察权限、监察程序、反腐败国际合作、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健全了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对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惩治腐败意义重大。

监察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进入了全新的阶段。

习近平总书记要求,在新起点上持续推进改革,配套法规要跟上。要制定同监察法配套的法律法规,将监察法中原则性、概括性的规定具体化,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法规体系。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工作的国家法律,将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提出的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的要求进一步具体化。明确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政务处分的基本原则、适用规则、程序和复审复核途径,对政务处分制度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改变了处分标准不统一的局面,有利于监察机关强化法治观念、程序意识,推进政务处分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专业化。这是在新的起点上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制度成果。

推进反腐败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前提是纪检监察工作自身运行要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

2021年8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之后,又一部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立法。监察官法以宪法和监察法为依据,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责任法”的定位,着重规范和促进监察官履职尽责。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要求,突出政治过硬、本领高强,推动监察官管理具体化、制度化、法律化,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监察官队伍提供了法律保障。

监察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监察工作的持续深化,对加强制度的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党中央批准,2021年9月20日,国家监察委员会第1号公告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这是国家监委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决定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推进监察法规制度建设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的重大制度成果。该条例实现党对监察工作的全面领导具体化法治化,完善监察机关领导体制,细化监察职责、监察对象范围和监察管辖的具体规定,规范各项监察措施的适用情形和监察程序各环节的具体要求,明确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工作职责和领导体制,强化对监察机关和监察人员的监督。

此外,党的十八大以来,还修改了刑法,进一步完善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加大了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修改了刑事诉讼法,完善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保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顺利进行,增设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等等。不断完善的反腐败国家立法,为新时代继续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重要保障。

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反腐败更加协同高效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以来,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严格落实各项法律制度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在执行党纪和执行法律之间实现有机、顺畅的连接和沟通,在内部建立起统一决策、一体化运行的执纪执法权力运行机制,实现执纪审查和依法调查有序对接、相互贯通。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机关之间,实现在法治理念、法治原则、工作职责、案件管辖、权限措施、工作程序、证据要求、处置政策以及反腐败国际合作等各方面的顺畅衔接,反腐败更加协同高效。

制度优势,数据和事实会说话。

今年全国两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去年受理各级监委移送职务犯罪20754人,同比上升5%。与国家监委等共同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起诉受贿犯罪9083人、行贿犯罪2689人,同比分别上升21.5%和16.6%,对23名原省部级干部提起公诉,对17名逃匿、死亡贪污贿赂犯罪嫌疑人启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对逃匿境外拒不归案的程三昌适用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指出,审结贪污贿赂、渎职等案件2.3万件2.7万人,秦光荣、王富玉等14名原中管干部受到审判。加大职务犯罪赃款赃物追缴力度,实际追缴到位596.6亿元。首次适用刑事缺席审判程序审理程三昌案,裁定没收外逃人员徐进、张正欣境内外巨额违法所得。

此前,十九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工作报告公布,2021年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立案审查调查中管干部63人;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1万件,处分62.7万人。

一系列数据充分彰显了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反腐败斗争取得的重大成果,充分说明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监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形成反腐败强大合力,制度优势不断转化为治理效能。

以“两高”工作报告均提到的程三昌案为例。作为我国“刑事缺席审判第一案”,该案的顺利查办是制度优势的充分体现。2014年,中央反腐败协调小组会议提出了研究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的任务。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五编增加“缺席审判程序”一章,解决了外逃腐败分子本人的判决问题,丰富了追逃追赃的工作手段,填补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空白,为审判程三昌案提供了法律依据。

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要健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完善推进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的法规制度,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始终跟上、对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成果,通过创新解决现实问题、固化改革经验,促进纪法贯通、法法衔接,全面提高纪检监察法规工作质量,进一步发挥法规建设服务保障纪检监察工作大局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