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印发了《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进一步激发全省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参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热情,促进人才高效规范有序流动。
《通知》细化了支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聘用、工资、考核、社保等人事政策。离岗创业人员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人员离岗创业期间,保留其参加职称评审、岗位等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原单位发放基本工资,除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况外,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一般定为合格或以上等次,并正常调整档案工资。离岗创业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职业年金中单位承担部分由原单位按原渠道缴纳,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与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时间计入原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离岗创业期间在企业发生工伤的,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除离岗创业外,还允许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与所在单位、服务企业签订协议或合同,通过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通知》明确了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申办程序,在保证用人单位自主权的同时,真正让离岗创业政策可执行、可落地。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向所在单位进行书面申请,单位对申请人的创业打算、所选行业、创业模式等审核后作出书面决定,既保障了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和事业单位的自主权,又从机制上防止搭政策便车、“离岗不创业”现象的发生。
《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离岗创业相关政策,比如:事业单位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应先辞去管理岗位职务,再申请离岗创业;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时,如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无空缺,原单位可暂时突破结构比例聘用等,最大限度解除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开展创业创新活动的后顾之忧,促进全省事业单位人员投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浪潮。
《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政策解读
日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河南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关人事管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对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问:我省制定并印发《通知》的目的是什么?
答:去年以来,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先后出台文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支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以高校、科研院所等为代表的事业单位具有科技和人才优势,应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发挥引领作用。为尽快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要求,我们拟定并印发该《通知》,就是为了认真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激发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创业创新热情和人才活力,突破体制机制壁垒,为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松绑,鼓励专业技术人员柔性流动,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可以说,《通知》的出台,对于创新事业单位人才管理体制机制,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热情,最大限度提升事业单位人才配置效率,打造有利于创新创业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为中原崛起、河南振兴、富民强省提供有力人才支撑,具有重要的意义。
问:促进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创新是推动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局面的具体措施,近两年受到社会尤其是事业单位人员的普遍关注,出台的《通知》有哪些重点政策考虑?
答:制定该《通知》,总的考虑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坚持解放思想与依法依规相结合,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与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相结合,政策科学性与适用性相结合,突出政策支持、主体平等和程序规范,细化离岗创业人员在岗位、工资、社保等人事管理方面享受的优惠政策,明确个人、单位在离岗创业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规范政策实施落地的具体操作程序,为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提供政策依据。
主要把握的原则:
——于法周延。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聘用合同制有关规定,明确了聘用合同、离岗协议在规范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双方权利和义务方面的基础性作用。突出权责一致、平等协商,要求离岗创业过程中个人和原单位双方通过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法律形式明确权利义务,保障离岗创业人员和单位的合法权益。
——能宽则宽。在不违背国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对符合离岗创业条件的人员,最大限度给予保留人事关系和岗位、工资、社会保险等人事管理方面的政策优惠,从而消除创新创业人员创新创业顾虑,解除其后顾之忧。
——便于操作。在国家和我省已有政策的基础上,结合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职能,着力对有关人事管理政策进行充实细化,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期间和离岗期满后有关具体人事管理政策,促进政策落地。
——程序规范。坚持政策上放宽、程序上规范,在最大限度给予离岗创业人员优惠政策的基础上,规范离岗创业的申报程序,明确单位的审核责任,适度发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的监管备案作用,确保事业单位离岗创业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问:作为一个具体操作层面的政策,《通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共分四个大项,主要对事业单位创业人员的范围界定、政策保障措施、申办程序及有关事项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第一大项为人员范围。主要界定为我省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中在编在岗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二大项为政策措施。主要明确了离岗创业人员的协议签订、人事关系保留期限、离岗期间工资待遇及考核、离岗期间的职称及各类保险权益、离岗期间聘用合同解除等问题。第三大项为具体的申办程序。分为离岗和返岗两个部分。采取个人申请、单位审核、签订协议、管理部门备案的模式,突出了单位在人员离岗创业时的决定权和自主权。第四大项为其他有关事项的处理。明确了兼任管理岗位职务的人员进行离岗创业的要求,规定了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工作时的聘用等相关事宜,明确了事业单位人员在职创业的一般原则要求。
问:与其他省份相比,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能够在哪些方面享受更加优惠的政策红利?
答:与目前已出台离岗创业政策的其他省份相比,我省在政策措施上最大限度地体现了对我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支持,政策的支持力度在全国范围来说应该是比较大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离岗创业人员人事关系的保留时间较长,在不违反国家大的原则的基础上,借鉴部分省份的有益做法,明确离岗创业人员可在3-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适当延长了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孵化期,从一定程度上提升离岗创业人员的创业成功率。二是保留了离岗创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待遇。这一点充分考虑了离岗创业人员的实际,尤其是在创业初期,保留离岗创业人员的基本工资可以减轻离岗创业人员的生活负担,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使他们能专注于创业创新工作。三是离岗创业人员的各项社保待遇不变,仍由原单位负担。离岗后,包括各项保险和职业年金的单位负担部分都仍由原单位按原规定原渠道缴纳,不转移成个人负担,并且期间在企业发生工伤的,还能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而大大降低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成本。(豫人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