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开启适老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解读

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就《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06日

    日前,人社部印发《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人社部劳动监察局负责人就有关内容进行了解答。

    问:请先介绍一下《办法》制定的背景和意义?

    答:实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制度是加强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惩戒,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措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有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目前,全国共有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并发布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开展了社会公布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这项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着标准不够统一、公布不够规范等问题。制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是落实《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的一项重要任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对加大违法失信惩戒提出了新要求,中央深化改革办将此项工作列为2016年人社部重点改革任务之一。《办法》的制定和实施,有利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等要求;有利于切实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发挥社会舆论监督作用,督促和引导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利于加强对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开展社会公布工作的指导,进一步规范社会公布行为,促进依法行政。

    问:哪些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要依法进行社会公布?

    答:确定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依法规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的关键环节,也是各地人社行政部门在实践中反映需要立法予以明确的重要内容。结合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点和劳动保障管理热点问题,《办法》第五条明确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社会公布。包括:(一)克扣、无故拖欠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或者不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情节严重的;(三)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情节严重的;(四)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情节严重的;(五)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六)因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七)其他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这几类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既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重点问题,也是与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同时,对于“情节严重”、“数额较大”等程度性标准,《办法》没有作具体细化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照规定予以确定和把握。为了强调社会公布的严肃性、规范性和公平性,对此七类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办法》规定,人社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公布,而非选择性公布。

    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具体由哪一级人社行政部门来实施?

    答: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按照谁执法、谁负责的原则,《办法》第四条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据行政执法管辖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人社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工作,对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省级人社行政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近年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每年都对一些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取得了较好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问:对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频次是如何规定的?主要基于何种考虑?

    答:《办法》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实行定期公布和随时公布相结合。定期公布的频次,是《办法》予以明确的一个重要内容。为促进社会公布工作的有效开展,《办法》第八条规定了各级人社行政部门进行社会公布的频次,尤其对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公布的频次作了明确。《办法》规定,地市级、县级人社行政部门对本辖区发生的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每季度向社会公布一次。人社部和省级人社行政部门每半年向社会公布一次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考虑,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重心下移,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主要集中在县级和地市级,基层人社行政部门执法任务重、案件量大,通过积极开展社会公布工作,能够有效引导和促进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规定。明确社会公布的频次要求,形成制度化公布机制,有利于减少地方保护主义等导致的不敢公布、不愿公布问题。同时,《办法》还规定,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随时公布,进一步保障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及时性、有效性。

    问: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社会公布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规定,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规规定,《办法》第六条明确了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进行社会公布的四项具体内容,即:违法主体全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注册号)以及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主要违法事实及相关处理情况。同时,也明确不得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信息。

    问:社会公布的途径有哪些?

    答:进行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的主要目的在于加大对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通过社会监督,教育和警示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办法》第七条规定,社会公布主要通过如下途径:一是应当在本级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二是在人社行政部门门户网站公布的同时,在当地主要报刊、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

    问:社会公布如果发生内容错误如何处理?

    答:人社行政部门在公布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对于公布错误的,包括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错误、社会公布所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撤销等情形,《办法》规定了相应的救济制度。《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对社会公布内容有异议的,由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复核和处理,并通知用人单位。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具体行政行为变更或者撤销的,负责查处的人社行政部门应当自变更或者撤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公布内容予以更正。

    问:对被社会公布的用人单位还有哪些后续措施?

    答:用人单位存在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人社行政部门依法进行查处,并予以社会公布。除此之外,将用人单位社会公布情况作为人社行政部门信用体系建设和开展部门联合惩戒的重要内容。《办法》规定,对于此类用人单位,一是应当将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及其社会公布情况记入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纳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社会信用体系;二是与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实施信息共享和联合惩戒,人社行政部门正在逐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依法依规开展信息共享互认和联合惩戒,加大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