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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7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充分发挥基地培养培训专业技术人才的作用,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我厅制定了《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评估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落实。

                           2017年8月3日

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

考核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建设,推进全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根据《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的省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考核评估工作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基地考核评估遵循“特色办教、注重实绩、以考促建、激励引导”原则,形成优胜劣汰、动态进退的管理机制。

第四条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考核评估的组织实施、考核结果的确认。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考核内容共分为三部分:

(一)基地自身建设情况

包括基地自身定位及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目标情况;管理机构、管理队伍、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教师队伍建设、教学水平提升、教学经费使用情况;教学设施及专业课程资源建设情况;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等。

(二)基地继续教育工作开展情况

包括基地组织落实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完成年度备案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开发专业课程等情况;配合各地人社部门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管理部门”)承接落实行业培训规划情况;拓展社会化继续教育业务及学员学习成效反馈等情况。

(三)基地所属管理部门评价情况

包括基地所属管理部门对基地继续教育工作的总体评价等。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六条 基地年度考核1年1次,综合评估2年1次。

第七条 年度考核:各基地按照年度考核要求,填写《河南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考核登记表》,撰写总结材料,经所属管理部门审核后,于每年12月底前报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八条  综合评估:

(一)各基地按照综合评估要求,填写考核表及相应的证明材料,经所属管理部门提出审核意见后,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基地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后,组织相关专家成立考评组对基地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考评组实地考察后进行评分,形成综合意见。

(三)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考评组的量化评分、评估意见和专家评价,结合日常管理情况确定综合评估结果,并将结果向社会予以公布。

第四章 考核等级与标准

第九条 考核评估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条 考核评估优秀基地,应当具备教学目标清晰,教学管理制度健全,特色办学成效突出,业内有较大影响力。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日常管理考核优秀,且已开展远程网络培训。

(二)较好地完成管理部门交给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2000名专业技术人才。

(三)围绕本行业领域至少开发3个以上专业课程。

(四)承办1期国家级或省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五)主管部门周期内在基地建设或培训项目支持方面有30万元以上投入。

第十一条 考核评估合格基地,应当严格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开展继续教育工作。且满足以下条件:

(一)基地日常管理考核合格,且具有专门的培训场所、实训场所,与培训任务相适应的现代化教学设备。

(二)较好完成管理部门交给的年度继续教育培训任务,且每年组织培训不少于1500名专业技术人才。

(三)围绕本行业领域至少开发2个以上专业课程。

(四)承办1期省级或本地本行业领域举办的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

(五)主管部门周期内在基地建设或培训项目支持方面有10万元以上投入,制定并组织实施继续教育计划和管理措施,按规定考核、登记和检查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第十二条 考核评估不合格基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视为考核评估不合格:

(一)对不按规定开展继续教育工作、培训目标不明确、教学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劣的。

(二)对借用继续教育的名义乱办班乱收费的。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不超过20%,评估优秀比例不超过10%。

第五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连续2年考核优秀或综合评估优秀的继续教育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继续教育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高级研修班。

年度考核优秀的继续教育基地,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将申报的选题列入下一年度省级高级研修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第一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连续2年考核不合格,则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综合评估不合格的,取消其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评估,或被发现在继续教育工作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直接取消省级继续教育基地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各地、各行业部门批准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评估细则,组织实施考核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