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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有关负责人就印发《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19年07月29日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了《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专技司有关负责人就《意见》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意见》起草的背景和过程。

答:1986年以来,我国先后建立了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对提高经济专业人才队伍素质,促进经济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初、中级实行以考代评,专业技术人员考试合格取得证书后即可聘任至相应级别专业技术岗位;高级职称主要通过评审方式取得。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现行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需要进一步改革完善,进一步提高人才评价的科学性,更好地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有关要求,我们于2017年启动了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指导意见的起草工作。在课题研究、实地调研等准备工作基础上,我们组织了多次座谈,广泛听取意见,2019年3月发文征求了各地人社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部分中央企业的意见,并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我们进一步修改完善《意见》稿,于近日印发实施。

问:此次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本次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就是按照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经济领域人才资源开发规律,健全完善符合经济专业人员职业特点的职称制度,为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改革坚持服务发展,突出经济活动的职业属性和岗位要求,提升职称评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契合度,满足经济行业对于专业人才的新需求。坚持科学评价,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突出专业水平和创新实践。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完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制度,创新高级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机制,健全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体系。坚持以用为本,加强职称评价的科学性和针对性,提高评价结果的公信力,做到以用促评、评用结合。

问: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改革的主要内容包括五个方面:一是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职称层级,增设正高级职称,明确不同层级职称名称。要求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公布。

二是完善评价标准。坚持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级分类完善评价标准,科学确定考试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行业经济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

三是创新评价机制。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副高级实行考评结合,正高级一般实行专家评审;各级别考试全国统一组织,评审坚持同行专家评议;加强职称评审委员会建设,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制度;推进社会化职称评审工作,依托自律规范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化人才评价;对做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经济专业人员,适当放宽学历和科研能力要求。

四是促进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价与使用相结合,做到因事设岗、按岗择人、人岗相适。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五是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职称评价监管,确保评价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对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公平公正、不能保证评审质量的评审机构,责令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评审专家、参评人员、工作人员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其信用信息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问:此次改革有什么重点和突破?

答:一是增设正高级经济师。为拓展经济专业人员职业发展空间,进一步完善经济系列职称层级,《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增设正高级经济师职称。正高级经济师一般采取同行评审方式,分类开展职称评审。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经济专业人员正高级职称,要按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具体办法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另行制定。

二是动态调整专业设置。《指导意见》提出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新的职业分类要求,适时调整经济系列专业设置。全国统一考试的专业设置由国家统一公布。具体而言,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如工商管理、金融、人力资源管理等),做好专业建设,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行业发展变化较大、评价需求不断缩减、从业人员数量过小的专业,及时调整或取消;在发展势头良好、评价需求旺盛的新兴领域,增设新的专业;对知识结构、岗位要求相近的专业,及时整合或合并。

三是进一步明确经济系列职称制度与职业资格制度的衔接。《指导意见》明确,专业技术人员取得经济专业技术资格、房地产估价师、拍卖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和工程咨询(投资)、土地登记代理、房地产经纪、银行业等与经济专业人员从业内容关系密切的相关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问: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单独设置了专业职称名称,有何考虑?

答:《指导意见》提出,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的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人力资源管理师”“人力资源管理师”“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正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知识产权专业的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知识产权师”“知识产权师”“高级知识产权师”“正高级知识产权师”。其他专业在职称名称后标注专业。这样设置的考虑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近年来,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不断壮大,专业性越来越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和知识产权专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于深入实施国家人才强国战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意义。二是与其他专业相比,这两个专业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除涉及经济原理、基础知识、政策法规考核外,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涵盖诸多人文科学内容,在学科分类上具有明显的管理学特征,知识产权专业则具有一定的工程学、法学特征。两个专业知识结构和考核要求均与其他专业差异较大,单独命名更能体现专业特点。三是两个专业从业人数众多,影响面较广。特别是人力资源管理专业,既涉及微观层面的企业人员招聘、使用、激励等工作,也涉及国家宏观层面的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社会保障、劳动关系协调等有关工作,单独命名有利于增强这些从业人员的职业归属感。

问:如何确保改革贯彻落实?

答: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与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及时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新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二是稳慎推进改革。各地人社部门要结合实际,落实各项举措;各层级职称评审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条件、擅自扩大评审范围。三是做好宣传引导。各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搞好政策解读,营造有利于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