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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明确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年01月30日

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推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开展,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按照“放管服”改革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二、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住所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对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对跨地区劳务派遣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经营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三、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住所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住所地或者职业中介活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

  四、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住所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以职业技能培训为主的民办学校,由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对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劳动保障监察,由住所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六、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管辖的案件指定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管辖。

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由发生争议的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管辖。

八、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本行政区域内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范围。

九、本通知自202221日起施行。本通知施行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管辖范围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不再适用。

 

 

2022126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劳动保障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