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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第二版)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2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进青年友好型城市建设,高质量打造聚合创新资源城市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进一步规范和统一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加强创业担保贷款管理,根据《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996号)、《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财金〔202021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1929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发布河南省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金〔2020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豫政〔202014号),结合《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洛阳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洛阳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操作规程〉的通知》(洛人社〔2015103号)执行情况和洛阳市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全市创业担保贷款业务。

第三条 全市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主要包括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以下简称担保机构)、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机构或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工作机构)、与担保机构签订合作协议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银行)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合理设置岗位,确定专职人员,明确岗位职责,保障工作经费,建立考核和奖励制度,确保为服务对象提供规范、便捷、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四条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要完善协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人社部门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落实、资格审核、贷后管理、担保基金管理、贴息资金绩效评价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筹集拨付担保基金、财政贴息、奖补资金,组织开展贴息资金重点绩效评价;人民银行负责引导经办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强化外部激励约束,各经办银行负责核查借款人、借款企业及相关人员的征信情况,做好贷款发放、贷后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创业担保贷款按对象分为四种类型:一是个人自主创业;二是合伙经营;三是组织起来创业;四是小微企业。按利息负担方式主要分三类:一是中央政策财政贴息贷款;二是市级政策财政贴息贷款;三是财政不贴息贷款。按担保方式分为三类:全额担保、部分担保、不担保。

第六条 各类自主创业人员要及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自主创业人员办理《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下同)。各类经济实体要及时为招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额度

 

第七条 创业担保贷款对象和额度

一、贷款对象

(一)个人自主创业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诚实守信,自主创业时不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各类创业人员。具体为:

1.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和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毕业生,大学生村官,毕业5年内的留学回国人员)。毕业5年内,持有高校毕业证的毕业生(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提供相应身份证明材料)。

2.在洛创业的具有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创业人员。

3.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4.返乡创业农民工。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5.农村自主创业农民。身份证住址在乡镇或农村。

6.脱贫劳动力。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脱贫劳动力。

7.退役军人。持有《义务兵退出现役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转业军人证》、《自主择业证》的人员。

8.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持有《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标识为就业困难的人员,持有《残疾证》的人员。

9.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等产能过剩行业工作中涉及企业的分流人员。

10.网络商户。持有网络经营的营业执照或虽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但已在电商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3个月以上、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

11.刑满释放人员。持有《刑满释放人员》证明或《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

(二)合伙经营

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合伙创办的企业,持有营业执照,且签订有合伙协议。

(三)组织起来创业

组织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创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四)小微企业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以上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二、贷款额度

符合条件的人员,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在洛创业的具有硕士学位的创业人员,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具有博士学位的创业人员,个人可申请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除按规定享受中央政策贴息外,剩余部分创业担保贷款享受市级政策贴息。

具体额度根据吸纳人数、经营规模、经营状况等合理确定。

第八条 贷款利率和期限

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贫困地区(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全国14个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250BP,其他地区贷款利率上限不超过LPR+150BP的标准,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个人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贷款期限均不超过3年,小微企业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利率按照上限不超过LPR+150BP标准确定,贷款利息LPR-10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贷款期限均为1年,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自本操作规程执行之日起,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对超过3次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LPR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由财政给予贴息。

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以当期公布的一年期LPR为准。

对展期和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贴息。

经办银行应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的贷款利率,鼓励经办银行降低创业担保贷款利率。若不按文件规定执行,停止经办银行相关业务。

第九条 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需提交的材料:

(一)个人自主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

2.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资质证件;

3.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租赁承包协议;

4.反担保材料;

5.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二)合伙经营

1.申请人身份证;

2.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资质证件;

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租赁承包协议;

5.合伙协议或企业章程;

6.反担保材料;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三)组织起来创业

1.申请人身份证;

2.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资质证件;

3.企业负责人身份证;

4.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租赁承包协议;

5.与组织起来创业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6.反担保材料;

7.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四)小微企业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或企业负责人身份证等相关证件;

2.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扶持对象范围的资质证件;

3.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相关所必需的行业准入许可证;

4.企业章程;

5.与当年新招用人员签订的1年以上劳动合同;

6.当年新招用人员的花名册;

7.企业员工工资表;

8.反担保材料;

9.其它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申请材料。

第十条 担保方式

(一)担保机构可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创业担保贷款(包括个人自主创业、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创业、小微企业)提供全额担保、部分担保、只贴息不担保。

(二)积极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提供(反)担保。

(三)建立异地担保工作机制。高校毕业生实行全省异地担保工作制度;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行反担保人资质互认。

第十一条 反担保方式

(一)反担保方式可采取以下几种形式

1.符合条件的反担保人;

2.可抵押的不动产;

3.联保、园区担保;

4.符合条件的企业担保;

5.保证金担保;

6.鼓励有条件的高校为本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反担保;

7.担保机构认可的其它反担保方式。

(二)免除反担保

申请10万元及以下中央政策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自主择业军转干部申请10万元及以下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免除反担保要求;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可免除反担保要求。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对其他创业担保贷款逐步降低或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三章 业务办理流程

 

第一节 咨 询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应热情、耐心、细致、规范地提供咨询服务,主要内容如下:

(一)向申请人介绍贷款有关政策,并解答其提出的问题。

(二)了解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贷条件,并耐心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第二节 受 理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受理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要认真核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贷款申请人、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反担保人是否为本人。

(二)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

(三)申请人及经营主体的贷款资质条件。

(四)合伙经营贷款、组织起来创业贷款,查看合伙协议、劳动合同、企业章程等。

(五)小微企业贷款,核查劳动合同、企业职工工资表、花名册等相关材料,核查新招用人员的资质材料。

第十四条 核查反担保条件,并现场签订反担保合同。

第十五条 申请资料齐全的,工作人员应及时将贷款申请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并由申请人本人当面签字确认。

 

第三节 调查核实

第十六条 创业担保贷款业务实行实地调查制度,调查人员一般不少于2人。

第十七条 实地调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经营实体的规模大小、生产经营状况、吸纳就业人数等情况

(二)贷款资金用途

(三)核实与经营相关的信息

(四)贷款的风险评估

第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根据调查情况提出担保建议并录入业务软件。

 

第四节 会 审

第十九条 贷款担保评审实行集体研究制度。实地调查结束后,应及时召开评审会进行研究。

第二十条 评审会内容:根据贷款申请材料、调查情况,对每笔贷款的合法性、合规性、风险性等进行综合评审,确定担保额度、期限。

第二十一条 将评审结果整理汇总,录入业务软件,评审会研究未通过的,应及时通知申请人说明原因并作退件处理。

 

第五节 承诺担保和贷款发放

第二十二条 担保机构依据评审会结果,办理创业贷款担保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经办银行接到担保机构推荐担保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查验担保机构推荐的相关手续是否齐全、完整。

(二)审核借款人及其配偶申请贷款时的征信情况记录,对审核不合格的要及时向担保机构反馈相关信息、提供相应证明和作退件处理的意见。

(三)对审核合格的及时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四)贷款发放情况及时反馈担保机构。

 

第四章 贷后管理

 

第一节 贷后回访

第二十四条 建立回访制度,由经办银行或担保机构、工作机构通过实地上门、电话等方式定期对借款人进行回访,及时了解其经营状况及贷款用途。

第二十五条 回访中发现重大或紧急情况的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报告。

 

第二节 贷款回收

第二十六条 到期前一个月,经办银行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告知借款人到期时间,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并及时向担保机构、工作机构反馈,担保机构和工作机构应做好配合。

第二十七条 贷款到期前3个工作日内无法联系到借款人的,应上门通知借款人还款,并通知反担保人督促借款人及时还款。

第二十八条 借款人还款后,经办银行应及时与担保机构核对,核对无误后将还款信息录入业务软件。

 

第五章 代偿与追偿

 

第二十九条 代偿前催收。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经办银行还款的,经办银行应及时督促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并向担保机构、工作机构做好反馈,担保机构和工作机构应配合经办银行进行逾期贷款催收。

第三十条 代偿。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未向经办银行结清贷款的,经办银行在催收后结合催收意见,按照与担保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提出书面代偿通知,经担保机构审核同意后,按照合同约定由担保机构履行代位清偿责任。担保机构及时将代偿信息录入业务软件,同时将逾期人员及其反担保人录入业务软件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追偿

(一)告知。告知借款人、反担保人贷款逾期及贷款逾期应承担的责任。

(二)担保机构可采取多种合法方式(电话及实地上门催收、签订还款计划、法律诉讼、经侦等)进行追偿,并建立追偿台账。

第三十二条 健全担保基金风险分担机制。因不可抗力造成逾期代偿损失的,由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按协议规定分担风险。

 

第六章 担保基金管理

 

第三十三条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以下简称担保基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负责管理,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封闭运行,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要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三十四条 受托运营担保基金的担保机构,要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合理提升担保基金代偿比例和效率。实行担保基金放大倍数与贷款还款率挂钩机制,创业担保贷款到期还款率(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实际回收金额/上年累计到期贷款应回收金额)达到90%以上的,本年可适当提高放大倍数至担保基金存款余额的10倍。担保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全市集中、分户管理、调剂使用的市级统筹管理,提高担保基金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

第三十五条 担保基金来源。担保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筹集,所需资金从财政预算中安排,也可按规定在保证失业保险待遇正常支付的前提下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借用,其他专项资金或者财政专户资金不得作为担保基金的资金来源。鼓励多渠道筹集担保基金,包括国内外机构、团体、个人捐赠,担保基金存款利息和追偿收入,以及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筹集渠道。

第三十六条 担保基金使用。担保基金只准用于创业贷款担保业务,代偿逾期贷款本息,或根据工作需要在担保基金账户之间调剂转存,不得挪作他用,担保机构指定专人负责定期与经办银行核对账目,保证数据准确,确保基金安全。

第三十七条 担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在确保担保基金安全和保障创业担保贷款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担保机构可将不超过担保基金总额80%的资金以协定存款或定期存款形式专户存储于经办银行,产生的利息及时并入担保基金。

第三十八条 担保基金到位、使用及支出情况应及时录入业务软件。

 

第七章 贴息资金管理

 

第三十九条 贴息资金按照经办银行申请、担保机构核对、财政部门审核拨付的程序办理。

(一)各县(区)担保机构办理的中央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县级财政部门拨付。

(二)各县(区)担保机构办理的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拨付。

(三)市级担保机构办理的中央和市级政策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每季度由经办银行向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经市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盖章后,报市级财政部门拨付。

为保证贴息资金及时到位,财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单独设立贴息备付金制度。

第四十条 对符合财政贴息政策规定的贷款,经办银行于每季度结息日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汇总报担保机构,担保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并加盖印章后,由经办银行向财政部门提出贴息资金拨付申请,担保机构应将经办银行分类汇总的创业担保贷款发放情况报至财政部门供校核,财政部门收到拨付申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予以拨付。

第四十一条 所有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贷款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第八章 奖补资金管理

 

第四十二条 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突出的经办银行、担保机构按照当年新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经费(经办银行、担保机构原则按3:7的比例进行分配),所需资金从贴息资金中安排。

人社部门对经办银行进行综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拨付奖补资金。鼓励经办银行降低利率、分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对以LPR或低于LPR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占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和按约定承担创业担保贷款风险的经办银行,在奖励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三条 健全档案管理制度,明确专人对档案进行管理,加强档案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提高档案的综合管理水平。

第四十四条 贷款发放后应及时将档案归档。对贷款档案采取一户一档,按照放款批次、顺序统一编号,保证档案齐全完整、整洁规范。

第四十五条 做好借阅档案的登记、核查工作,对未归还的档案,要做好催促工作,及时收回。

第四十六条 认真做好防火、防潮、防虫、防盗等档案管理工作,保证档案资料安全。

 

第十章 监督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监督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或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政策落实工作。

第四十八条 各级创业担保贷款工作人员在履职尽责、规范操作、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章行为的前提下,对于在降低反担保门槛、提高贷款可获得性、便捷性等方面探索创新中非因工作人员道德风险、重大过失而形成的不良贷款,实行尽职免责制度,免予追究相关人员的合规责任。

第四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挪用贴息资金和奖补资金的,将采取责令纠正、追回资金等措施,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一章  

 

第五十条 本操作规程有效期5年,202211日起执行,此前我市发布的有关创业担保贷款政策与本操作规程不一致的,以本操作规程为准。操作规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操作规程执行前已生效的创业担保贷款合同,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