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传贯彻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及落实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洛人社劳资〔2011〕8号)精神,自2011年10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含吉利区)、新安县、栾川县、偃师市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伊川县、孟津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为落实就业困难人员援助政策,根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洛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洛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洛阳市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洛人社〔2010〕157号)精神,现就我市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调整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直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56元。
二、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和相关规定,及时调整岗位补贴标准,并认真抓好落实。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应妥善缴纳社保费。
四、调整后的补贴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