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农民工办〔2022〕9号
洛阳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5月19日
洛阳市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
动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农村劳动力实名制数据信息,全面、准确掌握我市农村劳动力资源及转移就业情况,逐步建立覆盖城乡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实现我市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精准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是以我市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为基础,以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为主体,以实施农村劳动力跟踪调查为手段,以保障数据信息准确性和时效性为目的,依托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及时动态掌握我市农村劳动力个人基本信息、转移就业等相关情况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劳动力是指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龄在16-60周岁、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中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范围包含在家务农和异地转移就业、就地就近就业和自主创业的农村劳动力。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全市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对各县区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进行工作指导和督促检查,按季综合分析全市农村劳动力实名制数据。
第六条 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做好本地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对所辖乡镇(街道)开展实名制动态管理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建立工作目标和绩效考核机制,按季度监督、核查工作开展情况,开展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数据的基础应用分析。
第七条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内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及动态管理工作,指导村(社区)信息采集员开展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入库及动态管理工作,对村(社区)信息采集员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和录入,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基础台账,管理和保存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原始资料。
第八条 村(社区)负责落实专(兼)职信息采集员,按照实名制登记入库及动态管理要求,按月对本行政村农村劳动力相关信息和变动情况进行入户采集和登记,建立和完善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基础台账。
第三章 工作内容及程序
第九条 村(社区)信息采集员通过入户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对本村户籍农村劳动力信息进行采集和动态更新,原则上至少每季度更新一次,内容包括:个人信息、转移就业情况、技能培训信息、转移就业意愿信息、从事工作及其他相关信息,并按规范填写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更新相关表册,上报乡镇(街道)。
(一)对已进行实名制登记的人员,重点做好转移就业、培训技能及转移就业意愿等相关信息的更新,并对个人基础信息进行核实。
(二)对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和尚未进入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数据库的人员,要按照农村劳动力实名制登记相关要求进行新增;采集和填写人员基本信息、转移就业、培训技能及转移就业意愿等相关信息。
(三)对退出农村劳动力范围的人员要及时更新状态并注明退出原因。
第十条 乡镇(街道)对村(社区)报送的数据进行审核并录入河南省“互联网+就业创业”信息系统。乡镇(街道)要严把数据质量关,对村(社区)报送的数据原则上要按不低于5%的比例,通过实地走访、电话回访等方式进行抽查复核。
第十一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各乡镇(街道)报送的数据进行抽查审核,对入库数据进度和质量进行定期分析,做好进度督导和质量把关。
第十二条 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报送的数据进行定期分析,做好进度督导和质量监控。
第四章 数据应用
第十三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季度对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相关数据进行分析,形成分析报告,并上报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综合运用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动态管理数据分析成果,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提供支撑,围绕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自主创业和异地转移就业三个转移就业渠道,结合日常性公共就业服务和各类主题公共就业服务活动,切实做好就业信息服务、劳务对接服务、技能培训服务、创业服务和维权保障服务等工作,逐步实现农村劳动力公共就业服务的个性化、精准化。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根据自身实际,在确保数据安全、应用安全以及业务安全的基础上,与政府其他部门开展应用合作,拓宽农村劳动力实名制数据库的应用领域,以数据促进服务,以服务的应用带动动态管理,同时提升针对农村劳动力的公共服务水平。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信息系统及数据的安全管理,定期对入库数据进行安全备份。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实名制数据库数据的安全保密工作。制定数据入库操作规程,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做好信息系统中的操作权限设置和管理。建立实名制数据及原始登记资料调阅的审批、登记制度,定期对数据安全保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对未经审批泄露农村劳动力相关信息的,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力实名制信息动态管理工作,严格落实好《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农业农村厅 河南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切实加强就业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助力乡村振兴实施细则的通知》(豫人社规〔2021〕4号)及《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教育厅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军区动员局关于强化部分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豫人社〔2021〕8号)文件精神,从人员、经费上予以保障。对从事农村劳动力实名制就业信息摸排、更新的就业信息采集工作人员,且信息真实、准确、有效的,按照1元/条标准支付就业服务信息采集补贴,补贴资金由县级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原则上不超过半年支付一次。
第十九条 补贴资金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收集整理符合条件的信息采集人员信息及所需申请材料,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申请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复印件。经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并将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提请县级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拨付申请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 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绩效考核机制,把经费与入库数量和质量挂起钩来,切实保障实名制动态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对违规套取就业服务信息采集补助的,一经查实,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洛阳市农村劳动力信息采集补贴申请表
申报单位(加盖公章):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申请人 | 身份证号 | 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号 | 联系电话 | 申请人类别 | 采集就业人员数量(人) | 申请补助金额 (元) | 核准就业人员数量(人) | 核准补助 金额 (元) |
合计 |
申请人类别请填写相应序号:①乡镇(街道)采集员 ②村(社区)采集员 ③第三方机构采集员
洛阳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5月1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