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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年06月09日

各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成员单位:

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积极推进洛阳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进一步增强基层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力量,根据省《关于加强协调劳动关系组织和队伍建设工作的通知》(豫人社办函〔2022〕115号)和《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人社函〔2023〕22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洛阳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附:1.《洛阳市年度培育劳动关系协调员名额分配表》.doc

2.《洛阳市劳动关系协调员名册》.doc

 

 

 

2023 年69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关系)

 

 

 

洛阳市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商协调力量,畅通劳动关系工作“最后一公里”,进一步夯实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基础,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洛阳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聚焦基层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薄弱环节,壮大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专业化职业化水平,扩大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覆盖面,提高劳动关系工作能力水平,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坚决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领域重大风险,为“建强副中心、形成增长极”营造更高质量更加和谐的劳动关系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力争用5年时间,逐步建立一支政治素质高、业务知识精、工作能力强、基层力量足的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推动实现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覆盖各类企业,打通劳动关系“最后一公里”,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基础性作用,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和谐劳动关系。

二、推进措施

(一)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体系

——加强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指导企业充实和培养从事招聘管理、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劳动标准、工资(薪酬)管理、绩效考核、工时管理、员工培训、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推动行业龙头企业、规模企业配备至少2名劳动关系协调员,中小企业配备至少1名劳动关系协调员。未配备或难以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的小微企业由基层平台予以覆盖。

——加强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支持工业园区、乡镇(街道)、社区(村)根据辖区内企业数量配备和充实从事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可采取一岗多职的办法,在基层公共服务平台从事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中选拔),企业数较多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建议配备4-6名,社区(村)配备至少1名;企业数较少的工业园区、乡镇(街道)配备2-3名。

——指导工会组织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培养和充实从事劳动用工和集体协商指导、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劳动关系协调工作的人员。

——支持推动行业调解、乡镇(街道)调解、人民调解机构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充实具有劳动关系专业知识的工作人员。

(二)明确劳动关系协调员职责任务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尊法、守法、学法、用法意识和能力。

——推动、参与用人单位劳动标准和劳动规章制度制订、劳动合同管理加大电子劳动合同推广力度,督促指导企业依法规范用工。

——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代表一方参与集体协商,推动企业和劳动者开展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

——推动、参与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排查和协商调解,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

——积极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映劳动用工、劳动关系矛盾纠纷等劳动关系状况,及时反映发现的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

——配合、参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开展的企业劳动用工体检和企业用工登记(书面审查)工作。

——推动、参与企业开展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将劳动关系协调员建设作为和谐企业评选的依据和前提。

(三)健全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机制

——工作联络机制。建立多层次的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建立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网络,分层级组建工作群(钉钉群、微信群)畅通上下层级数据之间的联接,动态掌握劳动关系协调员数量、结构、分布以及工作情况。

——岗位责任制。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按职责开展工作,每月定期向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通报本企业劳动关系运行情况,重大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应及时反映;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每至少与辖区内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联络一次,每季度定期实地指导服务一次;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落实专人负责工业园区、乡镇(街道)劳动关系协调员管理和服务,指导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履行好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本企业劳动合同管理制度设计、用工形式选择、组织参与集体协调、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实施、民主管理、劳动争议调解等方面工作,每半年至少对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进行一次指导服务。

——工作交流机制。利用钉钉群、微信群及其它方式搭建劳动关系协调员交流平台,通过线上线下交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劳动关系形势、劳动用工、工资分配、劳动纠纷处理等方面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等,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员之间相互交流借鉴,增强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归属感和凝聚力。

——职业培训机制。开展常态化、制度化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提升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推动具备资质的培训主体规范开展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协调、支持各高校和技工院校开设相关专业,培养培训劳动关系协调员。

——技能比武和评价机制。定期举办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竞赛,市级每年评选表彰50名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以评促建,以评促训,不断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防范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处置重大风险的实战能力。县区人社部门每年要综合考虑工作覆盖面、服务企业和劳动者频次、服务质量、工作难度等,对辖区内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进行评价。

(四)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工作保障和激励

1.充分保障履职期间合法权益。推动企业支持劳动关系协调员依职开展工作,对履行职责需要占用工作时间的、经单位批准脱产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及等级认定的,培训及等级认定期间视同提供正常劳动,企业不得扣减工资和福利。

2.大力支持提升职业技能。鼓励从事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支持符合条件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展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活动。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的对象,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且取得相应等级证书的,要按照“人人持证、技能河南”建设的有关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补贴。不符合职业培训补贴发放条件的群体,愿意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和评价的,要通过市场化的方法,积极提供培训、评价服务,确保培训服务全覆盖。

3.适当提高劳动关系协调员工资待遇。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纳入技能人才统筹范围,被企业聘用的,企业可参照《技能人才薪酬分配指引》自主决定对标专技、管理岗人员给予相关工资福利待遇。

4.优先推荐荣誉表彰。组织开展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育选树活动,对认定的金牌劳动关系协调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为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个人。积极推荐优秀劳动关系协调员申报技术能手、“五一劳动奖章”等称号。

三、加强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要充分认清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其作为劳动关系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精心组织,抓实抓好。要从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出发,按照“专业精干、体系配套、职业规范、特色创新、精准高效”的建设方向,切实抓实抓好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工作。要认真研究制定本县区切实可行的推动措施,统筹协调,加快推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从2023年起,按企业数量比例对各地进行年度目标考核,对工作推进成绩突出的县区优先推荐评选省级和国家级和谐劳动关系创建工作先进集体,并将配备劳动关系协调员情况作为全国、省、和谐劳动关系创建示范企业(园区)以及有关劳动保障诚信企业等评选的条件。(责任单位: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牵头科(股)室:劳动关系科(股))

(二)加强协调配合。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优势和各自职能优势,形成强大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发挥好组织协调和政策指导作用,加强劳动关系协调员信息库建设,指导开展劳动关系协调技能等级培训、技能等级认定,组织举办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技能竞赛。各县区人社部门每年5月31日、11月30日前各上报一次本县区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情况(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花名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情况、培训情况、管理机制、作用发挥、特色亮点等)。

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职责,为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协调员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中的重要作用提供支持保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职工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等级认定。推动专职集体协商指导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指导基层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社会组织配备具有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工作人员。

各级企业代表组织要引导企业充分认识劳动关系协调员在规范企业用工、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企业支持相关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工商联系统劳动关系监测联络员、商会调解员等从事协调劳动关系工作的人员,积极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技能培训和技能等级认定。(责任单位: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牵头科(股)室:劳动关系科(股))

(三)加强宣传引导。要通过各类主流传播媒介,广泛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职业职责及职业培训、技能水平评价等方面政策,着重宣传劳动关系协调员在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劳动关系双方合作共赢、促进企业和谐发展、增进社会和谐等方面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提高企业和社会对劳动关系协调员的认可度以及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升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荣誉感和自豪感。(责任单位:市、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牵头科(股)室:劳动关系科(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