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适用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劳动合同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执行。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执行。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除对劳动合同制用工进行规范外,还对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特别规定。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此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事项。
三、企业周休息日必须安排在周六日吗?
不是,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
劳动法没有对周休息日的时间进行规定,只在第三十八条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同时,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四、企业安排职工加班,一定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在工作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分别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300%的加班工资;
在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应先安排职工补休,无法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五、是否所有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都能享受带薪年休假?
一般来说,在同一用人单位或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企业职工可以享受带薪年休假,但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确因工作需要,职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数少于其年休假天数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补足年休假天数);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
六、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或纪念日,企业是否要向工作没有放假的职工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有:妇女节、青年节、儿童节、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部分公民放假有关工资问题的函》(劳社厅函〔2000〕18号)规定,在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期间,对参加社会或单位组织庆祝活动和照常工作的职工,单位应支付工资报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该节日恰逢星期六、星期日,单位安排职工加班工作,则应当依法支付休息日的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