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阅读 开启适老模式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通知公告

洛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0日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各用人单位: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文件精神,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执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区、新安县、栾川县月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20.6元;伊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月最低工资标准20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9.6元。

为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灵活多样,广泛开展宣传活动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根据本县区实际情况,充分发挥广播、报纸、电视、网站、公众号等新闻媒体作用以及办事大厅、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功能,通过发布消息、接受访谈、开辟专栏或者设立咨询台、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集中力量开展本次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普法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让社会各界和广大职工群众充分了解相关规定,增强用人单位自觉执行新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识和劳动者维护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协作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各地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通过健全完善各项执法机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不断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劳动者合法权益。各级工会组织要对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加强监督,发现违规行为要及时督促用人单位予以纠正;用人单位拒不纠正的,工会组织可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处理。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要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做好对不同类型企业的宣传指导工作,引导企业经营者增强社会责任感,自觉落实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

三、遵法守法,自觉执行新的标准

用人单位应当认真贯彻落实最低工资保障制度,及时向本单位劳动者公示新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新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接受工会组织的监督,听取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等单位的合理建议,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贯彻执行最低工资制度和标准引发劳动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

县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从推行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的高度,充分认清最低工资保障制度的重大意义,把宣传贯彻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深入用人单位,特别是工资水平较低的劳动密集型企业、新就业形态企业及当前经营业绩较差的企业,做好督导工作,帮助和指导用人单位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贯彻实施中的衔接工作。同时,要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调研,评估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对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对发现的问题要互相沟通,并及时上报。

 

  

                                                        202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