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等方面的作用,激发全民创业活力,培育壮大经济实体,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现就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通过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激发全民创业热情,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同时增加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
二、基本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资金筹措、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各级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形成统筹安排、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立足我市市情,统一制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规划;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找准问题,完善体制机制和配套措施。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是“以创业促就业”。通过“创业培训、扶持申请、县区审查、市级联审、孵化扶持”的全过程服务,大力促进创业就业。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严密的审查,确保发挥最大效益。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共同防范风险,依法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确保资金安全。
三、阶段目标
2012年,每个县(市、区)选择确定30—50户微型企业进行试点扶持。待取得经验后,力争2013年全面推广。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
四、扶持范围
(一)微型企业创业者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我市户籍(含集体户口)的大中专毕业生、失业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残疾人、回乡创业农民工、被征地农民等;
2. 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行为能力条件,并经过创业培训,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 申请人无其他在办企业;
4. 不属于国家禁止经商办企业的人员。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创办的微型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一般注册资金10万元以下,用工在20人以内,并与员工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
2. 本意见实施后在我市区域范围内注册且扶持申请距注册时间不超过6个月;
微型企业创业者创办的微型企业办理注销或被吊销后,重新开办企业的,不再列入微型企业扶持范围。
(三)扶持产业
着力向第三产业倾斜。发展壮大健康产业、社区服务、养老服务等新型业态,扶持具有地方特色的名优小吃,支持发展信息服务、创意设计、会展、服务外包、科技服务、电子商务等新兴服务业。
五、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
从我市实际出发,采取“投资者出资、财政补助、财政奖励、小额贷款支持”的模式,扶持微型企业发展。
(二)财政补助政策
市财政根据我市微型企业年度发展规划,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创办微型企业的一次性资本金补助,标准为每户5000元,主要用于租赁房屋、购置设备等。
符合我市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微型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按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符合国家、省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微型企业,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三)财政奖励政策
各县(市、区)要编列微型企业扶持资金预算,用于财政奖励,加大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力度。根据微型企业上年度的净纳税额,以自然年度为单位,由各县(市、区)连续两年实行以奖代补。第一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20%进行奖励,第二年按企业缴纳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50%进行奖励。
(四)行政规费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规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六、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规则,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相关部门提出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
各级人社、财政部门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奖励等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社会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上一年度扶持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情况。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要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级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等部门工作人员与扶持对象及评审委员应自行回避。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
七、加强服务
(一)加强创业基地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支持创业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建设,鼓励发展各具特色的创业孵化园,努力为微型企业聚集发展搭建平台。加强创业辅导、融资担保、管理咨询、人才培养、技术创新、信息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鼓励面向微型企业开展创业指导和综合服务,提高微型企业创业成功率。
(二)鼓励技术创新
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鼓励微型企业增加科技投入,研发适销对路的新产品,提高技术创新能力。支持微型企业在科技研发、工业设计、技术咨询与转让、信息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领域和软件开发、服务外包、网络动漫、广告创意、电子商务等新兴领域发展。促进微型企业与高校合作,支持微型企业进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三)开展创业培训
以提高申请人创业能力为目的,以政策解读、项目选择、担保贷款、企业管理、市场营销、会计核算、合同签订及风险规避、员工聘用与社会保障、工商税务知识、创业实例分析、创业投资计划制订等为内容,积极开展免费创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
(四)建立定点联系帮扶制度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选取一定数量的微型企业作为部门领导和业务机构负责人定点联系的企业,进行重点帮扶。通过深入联系企业,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协助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微型企业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业务、营销策略理念等方面的服务,增强微型企业适应市场经济的能力。
八、组织领导
(一)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微型企业发展所涉及的各种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监督落实发展微型企业的各项政策措施情况。各县(市、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要明确专人、专门机构统筹协调此项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在明确分工、各负其责的基础上,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卓有成效。由人社部门牵头,会同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编制微型企业发展规划,指导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开展创业培训及微型企业孵化工作,审核微型企业创业扶持资金的使用,对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全过程监管。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税务部门负责税费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主动配合人社部门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协调人社、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切实兑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及时发现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组织编制本地区微型企业发展规划,确定各阶段目标、任务,有序推进微型企业发展;
3.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微型企业监督管理工作,促进其健康发展,防止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4.组织有关部门回访微型企业,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5.对微型企业在申请专项发展资金、生产经营场所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支持微型企业的产品和服务进入政府采购项目;
6.在当地现有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农业产业园区、旅游经济试验区等园区内设立微型企业创业孵化基地,为微型企业和创业个体划出专用场所,吸纳微型企业入驻孵化,为微型企业搭建创业平台;
7.围绕当地重点企业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组织微型企业为大中型企业生产提供协作配套,引导和鼓励工业、科技、商贸等大中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微型企业提供技术、设备、管理、订单的支持和服务,使其在产业链的形成中获得发展机遇;
8.帮助微型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运行机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微型企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保护职工合法权益。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抓好本意见的贯彻落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发展微型企业工作。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本意见情况进行督查。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