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2月21日
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与管理权限
第一条 为规范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行为,促进职业技能培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实施细则〉的通知》《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1〕30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县域放权赋能改革的意见》(豫政办〔2022〕99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政办〔2021〕62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面向社会主要开展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延续及变更,应当符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人力资源市场需要,有利于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合理布局和优化配置。
第四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管理原则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服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当依法规范和支持民办职业培训,保障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引导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创立品牌,满足多样化职业技能培训需求。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政策,指导监督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做好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工作,负责培训层级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延续、变更及终止的审批工作。
第六条 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层级为中级(四级)及以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延续、变更及终止的审批工作。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要求,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培训层级为高级(三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延续、变更及终止的初审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日常办学活动和培训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培训教材备案和检查工作,负责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综合情况和财务状况统计工作,组织开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情况年检评估工作。
第七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延续、变更及终止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审批方式。举办者不愿承诺、无法承诺以及不适用告知承诺办理的审批事项,仍按一般程序办理。本办法所指“告知承诺审批方式”是指,申请人按照拥有审批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代称“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提交申请资料并以书面形式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提交的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作出准予决定的,审批机关对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事后核查,根据核查结果作出不同处理;“一般程序”是指申请人按照审批机关告知的审批条件提交申请资料,可不作出承诺,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
第二章 设 立
第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取消单独的筹设审批环节,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以申请正式设立方式进行。
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附件1,以下简称《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应当按照本办法关于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的规定,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设立申请。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者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第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向举办者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许可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承诺事项、举办者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第十条 举办者按照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申办报告和申请表(附件2、3)。
(二)举办者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及资质证明资料。
(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附件4)。
(六)举办涉及保安、消防、应急救援、特种作业等国家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
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设立的,向举办者书面说明理由。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作出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注明举办者按照告知承诺审批方式申请获得办学许可,并附举办者承诺书。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办学的行政许可决定后3个月内,对举办者承诺的事项开展实地核验。有必要的,可以组织专家评审小组,根据《设立标准》进行评审并形成评审意见。专家评审小组组建及审核所需时间,不计入规定期限。达到承诺条件的,举办者可以继续开展办学活动。
审批机关在核验中发现举办者存在故意造假作假骗取办学许可或者拒不配合核验致使不能确定是否满足办学许可等行为的,应当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举办者未完全满足办学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视情节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整改期限,整改期内不得开展招生、培训活动,整改后仍未达到许可条件的,应当撤销许可决定,注销《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应当将核验中发现的举办者相关失信行为记入举办者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举办者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除需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材料(除附件4)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关于注册资金、固定资产等办学投入的证明资料,用作办公、培训的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建筑和消防安全证明材料,培训设施设备清单及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校长、管理人员、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资料。
审批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设立标准》,按照《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评分细则》(附件7),进行现场评估打分,根据评分结果以书面形式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准予设立的,出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办学许可证》。不同意设立的,向举办者书面说明理由。准予设立的行政许可作出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注明举办者按照一般程序申请获得办学许可。
第十二条 举办者取得《办学许可证》后,根据办学性质依法依规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法人登记,登记的名称、地址、业务范围、注册资金等基本信息要与《办学许可证》和办学要求保持一致,并到有关单位办理银行开户、税务登记等手续。未完成法人登记的不得开展办学。
第十三条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合法凭证,有效期不超过3年,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办学许可证》正本应当在学校显著位置放置,副本在审批和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办理相关手续及开展业务时使用。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面向社会宣传招生并举办职业技能培训。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原审批机关申请补办,证书编号不变。
第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内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需继续开展办学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续,按照本章关于设立审批的相关要求提交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证明材料。对许可期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批机关应当根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有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重新核定培训项目(职业、工种),予以换发新证。《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且不再办学的,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主动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终止办学许可。
第三章 变更与终止
第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以及申请合并、分立、增设校区或设立分校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特殊情形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表(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附件5)。
(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变更后的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的基本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变更法定代表人还需提供离任审计报告;变更举办者还需提供变更协议、新举办者同意证明,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资产、财务清算报告和审计报告,在培学员安置方案)。
(四)变更事项承诺书(附件6)。
第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办学许可证》地址,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表(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新办学地址的资质证明材料。
(四)变更事项承诺书。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变更地址到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外。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培训变更地址到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外的,应当向新办学地审批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申报材料。新办学地审批机关参照设立审批相关要求,按一般程序办理,对照《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对拟迁入学校进行实地核查评估。经评估,具备办学条件的,由新办学地审批机构出具准予变更地址至本行政区域的意见,抄送原审批机关,同时换发新证,承接审批管理责任。
第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表(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二)拟变更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
(三)《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四)变更事项承诺书。
第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变更(含增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的,应当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变更事项申请表(内容应当包含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书)。
(二)《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三)《设立标准》中所涉及到的有关拟变更(增设)的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的资质证明材料。其中,增设创业培训项目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备案同意材料;增设保安、消防、应急救援、特种作业等国家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应当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
(四)变更事项承诺书。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将培训层次由中级变更为高级的,应当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按一般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原审批机关行政区域内增设校区,按照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地址变更办理。申请增设校区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具有较强办学实力,信用状况良好。新增的校区应当符合《设立标准》相关规定条件,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负责人及相应管理人员,其办学活动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统一实施并承担责任。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跨行政区域增设校区时,应向拟增设地审批机关提出办学许可申请,提交申报资料。拟增设地审批机关按一般程序办理,对照《设立标准》相关规定条件,对拟增设校区进行实地核查评估。经评估,符合增设条件的,出具准予在本行政区域增设校区的意见,抄送原审批机关,并移送相关资料,由原审批机构办理办学地址变更手续。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增设校区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分公司登记。
第二十一条 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设立分校。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设立分校,分校应当单独申请办学许可,并到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办理法人登记。分校应当符合《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设立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审批机关受理本章上述变更事项申请后,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向社会公示,并在后期工作中加强检查核实,发现虚假承诺的参照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处理。不同意变更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变更事项涉及法人登记证书内容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进行合并、分立,但不同法人属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合并,且不得分立为不同法人属性的学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分立的,应当做好财务清算,制定应急工作方案、预案,妥善安置学生后,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参照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要求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办学: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连续两年以上无实际招生、办学行为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终止办学可以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原审批机关自行申请办理,也可以由原审批机关依法进行终止。
第二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时,应当制定实施方案和应急工作预案,妥善解决在职员工劳动关系问题,稳妥安置在校学生,并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债务清偿和剩余财产分配,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债务清偿应当按下列顺序进行:应退学员的培训费用、杂费及其他费用;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其他债务。剩余财产分配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办学的,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或公告失效,指导督促民办职业培学校及时申请注销登记,相关情况告知登记机关,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管理与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开展党的活动。学校党组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参与学校重大决策并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健全各类管理制度,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资金和财产管理、教学教研活动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和卫生管理,建立应急处置机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不得开展或者联合举办学制学历教育,不得开展文化学科培训、文化艺术辅导、学历考试辅导、医疗美容培训等其他培训活动,不得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义代理学历提升等不在职业技能培训范围内的事项。鼓励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全市范围内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开展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自主招聘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并应当与招用人员规范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依法为符合条件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缴纳社会保险。鼓励创新教师聘任方式,优先从其他院校、企业或者机构引进具有相关教学或者工作经验、职业技能水平的人员。
第三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配备财务管理人员,按照《会计法》和国家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依法公开审计报告。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保障持续稳定的经费投入,用于学校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教学实训设备购置与更新、师资队伍建设、培训项目(职业、工种)与培训课程开发等,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提升培训能力。
第三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制定学员管理办法,实施实名制管理,对每位学员的培训、取证和就业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如实准确报送培训信息,建立健全培训台账,确保信息可查询可追溯。
第三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明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课程、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时间、取得证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规则等内容。
第三十五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合理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主动如实对学员和社会公开,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管。学员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因为学费等问题发生纠纷时,由双方按照培训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争议。
第三十六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规范招生行为,维护学员合法权益。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在发布前向审批机关备案,如有修改应重新备案。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如实准确说明学校、培训、收费、取证、就业等有关信息,不得以其他院校名义进行招生,不得开展虚假宣传和恶性竞争。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为外地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在本地招生提供平等待遇,不得设置跨区域招生障碍,实行地区封锁。
第三十七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办学条件和办学能力,合理设立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规模,履行招生简章与广告中的承诺,按照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对应的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或者相关培训要求,组织开展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对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个人给予奖励或政策支持。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将区域内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变更及日常监管等情况记入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和“互联网+监管”原则,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行政许可事中、事后监管,进行日常巡检。检查中发现学校不再具备办学条件或者达不到《设立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招生、培训,拒绝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办学。
第四十一条 建立健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情况年检评估制度,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按照《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附件8),每年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评估结论作为年度检查结论在办学许可证副本登记。
第四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依据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违法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对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校长及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理处罚。
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或者实际控制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对所举办或者实际控制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疏于管理,造成恶劣影响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处罚。
第四十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学员;符合《设立标准》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职业(工种)培训资质或者终止办学、吊销《办学许可证》决定的,应当将处罚决定抄送登记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开。鼓励县区建立多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联合监管。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涉及申报材料及承诺书,均为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分别由审批机关、申请单位(个人)存档或者留存。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市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当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并具备相应条件。
(一)法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联合办学者。两个以上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联合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联合办学者出资计入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应当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者开办资金的出资数额、方式以及相应比例。
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具有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两年以上的资历,举办高新技术、新兴产业、重点项目或属填补本市空白项目的培训不作限制。
二、名称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语义一致。学校名称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含有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中央、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
(二)申请设立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名称,依次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两个以上汉字组成)、业务领域、组织形式等四部分组成,如:“xx市(县、区)xx职业培训学校”。
(三)申请设立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其名称应当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登记管理方面的相关规定。如:“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或“xx市(县、区)xx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股份有限公司”。
(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学校,行政区划名称统一使用“xx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的学校,行政区划名称可使用“洛阳市”或者“洛阳市xx区”。
(五)本标准实施前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其名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可继续使用,办学许可证到期后申请延续的,同时变更名称。
三、章程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将章程向社会公示,举办者根据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参与办学和管理活动。学校修订章程应当事先公告,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完成修订后,报审批机关、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核准。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住所、办学地址、法人属性。
(二)举办者的权利义务,举办者变更、权益转让的办法(非营利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仅需载明举办者权利义务)。
(三)办学宗旨、发展定位、层次、类型、规模、形式等。
(四)学校开办资金、注册资本,资产的来源、性质等。
(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六)学校党组织负责人或者代表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的程序。
(七)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剩余资产处置的办法与程序。
(九)章程修改程序。
四、组织机构
(一)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学校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决策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成员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行政负责人)、党组织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等组成,设理事长(董事长)一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故意犯罪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执行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校长(行政负责人)依法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权。
(四)监督机构。依法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五、管理制度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并完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
六、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由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校长(行政负责人)。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行政负责人)除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培训规律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关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三)教学管理人员。配备2名以上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2年以上教学管理相关工作经历。配备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四)财务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出纳应为专职人员。
(五)安全管理人员。按照相关规定配备至少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履行安全监管职责,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师资队伍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根据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及规模,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专兼职教师年龄一般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技师(二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年龄可放宽至70周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且单个教学场所(含校区)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每个培训项目应配备2名以上教师,专业理论课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至少各1名,专业实训课教师至少有1名为专职教师。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聘任的专兼职教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专业理论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技师(预备技师)班毕业,相关职业(工种)四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相关专业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专业实训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相关相关职业(工种)三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执教高级工(三级)的专兼职教师,均应当具有技师(二级)及以上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技能等级)或者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开展国家发布的新职业培训且暂无国家职业标准的,应当配备相近专业的专业理论课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教师资质按照(一)(二)所明确的要求进行配备。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聘任公办学校教师应当经其所在学校书面同意;聘任外籍教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五)中小学、幼儿园在职教师、被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及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人员,不得担任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教师。
八、办学投入
(一)举办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学校存续期间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初始办学投入不得低于2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应当达到1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货币资金)10万元以上;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初始办学投入不得低于4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应当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货币资金)20万元以上;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初始办学投入不得低于100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应当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货币资金)50万元以上。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举办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规定。
(二)举办者可以以货币资产作为办学出资,也可以以自有土地使用权以及房屋产权、培训设施设备以及图书资料等财物、知识产权和商标商誉等非货币资产作为办学出资,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作价,且需符合登记管理机关规定的出资比例要求。
(三)举办者应当将货币、土地使用权、房屋及知识产权等所有办学投入及时过户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名下,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
九、办学场所和设施设备
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避开可能危及学员人身安全的场所。居民住宅和存在安全问题的建筑不得作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注册及办学场所。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屋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办学的,应当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房屋产权证明,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办学场所应当独立使用,且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
(一)场所面积要求。举办初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举办中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3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举办高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基本办学规模应不少于400人,其依法设立的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其中,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1/3。以上场所面积要求为最低标准,具体可根据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应的国家基本职业培训包、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等相关规定合理确定。
(二)建筑和消防等安全要求。办学场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和消防要求。招收寄宿学员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向学员提供的宿舍,应当具备必要的医疗卫生及安全保障条件,向学员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取得相关食品经营许可等证照。
(三)设施设备要求。应当按照基本技能培训不出校门的原则,配备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培训形式、培训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设备应当保证2—6人一台(套)。需要租赁大型贵重设施设备的,应当签订租赁协议,且租赁期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少于3年。开设社会通用性技能培训项目的,其设施设备应当达到相应职业(工种)的设置标准要求。
十、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所开设的培训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应当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
(二)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和专项职业能力等职业技能培训,培训计划及培训大纲,应当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应当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教材,所有教材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且举办者应当对所使用教材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自愿接受主管部门检查等作出书面承诺。涉及引进教材的,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出版物进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宪法法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民族团结、宣扬邪教迷信。
(四)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除应当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及省市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条件
举办涉及保安、消防、应急救援、特种作业等国家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项目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从其规定。
附件2
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
(参考格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请人或申请组织名称)拟申请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办学宗旨:
二、学校性质:(营利性或非营利性)
三、培养目标及办学规模:
四、举办者概况:
(一)拟办学校名称:“××市(县、区)××职业培训学校”或“××市(县、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二)拟定办学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三)拟定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四)拟聘任校长: 居民身份证号码:
(五)举办者:个人或××单位名称
(六)主管部门:(个人举办的,可不填写)
五、办学形式:非学制类短期培训
六、拟办职业(工种)及培训等级:(职业〔工种〕按照国家职业分类大典标准名称填写,具体到职业细类或工种,培训等级按照所培训具体职业〔工种〕达到的最高等级分别填写)。
七、招生对象:企业职工、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等。
八、现有办学条件:(针对拟开设的培训工种、培训等级、办学规模等情况,按照《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有关要求就已具备的办学各种软、硬件条件进行总体描述)。
九、内部管理体制:主要指学校成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织架构、职权分配及内部管理制度等。
十、办学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突出学校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开设银行账户并实行独立核算,注册资金情况等。
申请单位(人):
年 月 日
附件3
编号:
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请表
(参考格式)
申请单位(个人):
拟办培训学校名称: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制
填表须知
1. 本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个人)一份、审批机关一份。
2. 个人申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主管部门意见一栏”可不填写。
3. 本表中“学校名称”,按照登记机关出具的学校名称预核准的证明文件或者名称预留通知书准确填写,并且要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4. 学校性质:指营利性或者非营利性。
5. 本表一律由黑色墨水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电脑打印,如填写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申请单位(个人) | 名称(姓名)/证件号码: | ||||||||||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1 | 名称(姓名)/证件号码: | ||||||||||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2 | 名称(姓名)/证件号码: | ||||||||||
联合办学单位(个人)3 | 名称(姓名)/证件号码: | ||||||||||
详细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基本信息 | |||||||||||
拟办培训学校名称 | |||||||||||
拟办培训学校地址 | |||||||||||
学校性质 | |||||||||||
办学规模 | 办学形式 | ||||||||||
招生对象 | |||||||||||
固定资产总额(万元) | 注册资金(万元) | ||||||||||
教职工 总人数 | 管理人员数 | 教师数 | 工勤人数 | ||||||||
专职 | 兼职 | 专职 | 兼职 | ||||||||
培 训 工 种 或 专 业 | 培训工种或专业名称 | 培训等级 | 培训时限 | 所选用教材 | |||||||
管理人员情况(可另附纸) | |||||||
理(董)事会成员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文化 程度 | 职称或职业资格 (技能等级) | 拟任何职 | 从事专业 年限 |
法定 代表人 | |||||||
校长 | |||||||
其 他 管 理 人 员 | |||||||
教师情况(可另附纸) |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学历 | 职称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 承担课程 | 专兼职 | ||||||||
理论课教师 | ||||||||||||||
实训课教师 | ||||||||||||||
培训场地情况 | ||||||||||||||
办学场地情况 | 总使用 面积 | 其中 | ||||||||||||
教室 | 实操场地 | 办公室 | 库房 | 学生宿舍 | ||||||||||
自有 | M2 | M2 | M2 | M2 | M2 | M2 | ||||||||
租用 | M2 | M2 | M2 | M2 | M2 | M2 | ||||||||
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可另附纸)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价值(元)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价值(元) | ||||||
学校经费来源 | ||
学校管理制度 | ||
主管部门意见 |
(自然人申请办学可不填写)
印章 年 月 日 |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意见 |
(县区人社局在此签署意见,加章)
(县区)印章 年 月 日 |
(应市人社局审批的学校,由市人社局在此加章)
(市局)印章 年 月 日 |
学校批准名称 | ||
办学 许可证编号 | ||
有效期 |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止 | |
备注 |
拟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
姓名 | 性别 | 相 片 | ||||
身份证号 | ||||||
文化程度 | 专业技术职称 | |||||
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 职业教育工作年限 | |||||
户口所在地 | 邮编 | |||||
家庭住址 | 电话 | |||||
本人简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本人承诺: 本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犯罪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服从人社部门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
签名: 年 月 日 |
拟任校长情况表
姓名 | 性别 | 相 片 | ||||
身份证号 | ||||||
文化程度 | 技术职称 | |||||
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 职业教育工作年限 | |||||
户口所在地 | 邮编 | |||||
家庭住址 | 电话 | |||||
教师资格证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编号 | ||||||
本 人 简 历 | ||||||
何年月至何年月 | 在何地区何单位 | 任(兼)何职 | ||||
本人承诺: 本人具有良好的信用情况,无犯罪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遵守国家和地方职业培训法律法规,服从人社部门的业务管理,依法办学。
签名: 年 月 日 |
附件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承诺书
(参考格式)
〔 年〕第 号
一、基本信息
(一)审批机关
名称:
联系人姓名和联系方式:
(二)申请信息
举办者为自然人的在本栏填写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 | 证件编号 | ||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在本栏填写 | |||
名称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
委托代理人在本栏填写 | |||
姓名 | 联系电话 | ||
证件类型 | 证件编号 | ||
申请信息 | |||
预核准或预留名称 | |||
拟定办学地址 |
二、审批机关告知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有关规定,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办理事项
名称:设立(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二)事项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 《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
(三)准予办理的条件
(符合《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规定的第一至第十一项要求)
(四)举办者应当提交的材料
(《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各项材料)。
由委托代理人代替举办者作出承诺的,提交举办者委托代理人全权代替举办者作出承诺的授权委托书。由举办者承担委托代理人所作承诺的全部法律责任和后果。
(五)承诺的效力
举办者向审批机关申请许可,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同时对审批机关告知作出书面承诺,承诺符合《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规定的各项条件的,审批机关对提交材料及承诺事项进行形式审查,当场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举办者不作出承诺的,审批机关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对提交材料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在法定的时限内作出是否准予的决定。举办者作出不实承诺的,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举办者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审批机关在作出准予办学的行政许可决定后,将按照《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开展实地核验和处理处罚。举办者以告知承诺方式取得行政许可后,由于其作出不实承诺等自身原因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的,将依法记入相关诚信系统,对举办者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申诉渠道
举办者可以通过部门电话、政府网站等渠道提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的咨询和投诉举报。
三、举办者承诺
举办者现自愿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提交的申办报告、申请表等申请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完整;
(二)已经知晓并认可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已经达到本承诺书所列的准予办理办学许可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愿意承担未履行承诺、虚假承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审批机关告知的惩戒措施;
(五)所作承诺是举办者真实意思表示。
举办者(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5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申请表
(参考格式)
学校名称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举办者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变更事项 | □1. 举办者 □2. 法定代表人或校长 □3. 办学地址 □4. 学校名称 □5. 培训项目(职业、工种) □6. 培训层次 □7. 增设校区 | ||
变更前 | |||
变更后 | |||
变更原因 | |||
理(董)事会 意见 |
(理〔董〕事会决议附后) 年 月 日 | ||
受理人意见 |
签名: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
(县区)印章 年 月 日 |
(应市局审批的事项,由市局在此加章)
(市局)印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变更事项承诺书
(参考格式)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申请人 (职业培训学校名称)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1. 学校理事会(董事会) 、 、 、 于 年 月 日召开会议,决定学校 由 变更为 。
2. 变更后的 ,符合《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标准》(1)第 条 要求。(2)第 条
要求。
…………
以上信息与办学实际情况一致、真实有效。本单位如存在虚假承诺情况,或行政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本单位存在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情形,自愿接受撤销行政许可的处理,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诺人所在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7
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评分细则
评审内容 | 细化指标 | 指标类型 | 满分分值 (是否符合) | 专家评分 (符合或不符合) | 扣分 原因 |
举办者 |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 必备指标 | |||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举办国家准入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项目且行业部门另有准入要求的,提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同意文件。 | 必备指标 | ||||
社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在国内定居。 | 必备指标 | ||||
诚信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或者教育培训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 必备指标 | 5 | |||
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联合举办的提供联合办学协议。 | 必备指标 | ||||
名称 | 经登记管理机关预核准或预留的校名规范。 | 必备指标 | |||
章程 | 章程内容符合《设立标准》所列事项要求。 | 必备指标 | |||
组织机构 | 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 | 必备指标 | 5 | ||
按要求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 必备指标 | ||||
决策机构负责人符合资质要求。 | 必备指标 | 4 | |||
建立以校长(行政负责人)为主要负责人的执行机构。 | 必备指标 | 4 | |||
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 | 必备指标 | 4 | |||
管理制度 | 制定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生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 | 必备指标 | |||
法定代表人、校长 (行政负责人)及主要管理人员 | 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且符合条件要求。 | 必备指标 | 4 | ||
聘任专职校长(行政负责人)负责学校日常培训和管理,校长符合条件要求。 | 必备指标 | ||||
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 必备指标 | 4 | |||
按规定配备具有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出纳应为专职人员。 | 必备指标 | 4 | |||
按照相关规定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 必备指标 | 4 | |||
师资队伍 | 配备结构合理、数量充足、人员稳定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 | 必备指标 | |||
专兼职教师年龄不超过70岁;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且单个教学场所(含校区)的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 | 必备指标 | 8 | |||
每个培训项目至少配备1名专业理论课教师和1名专业实训课教师,专业实训课教师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 必备指标 | 6 | |||
专兼职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 必备指标 | 8 | |||
办学投入 | 固定资产和注册资金应达到对应的标准要求。 | 必备指标 | |||
举办者履行相应的出资义务,及时足额实缴开办资金。 | 必备指标 | 6 | |||
依法落实法人财产权,涉及国资或外商投资企业的要符合相关管理规定。 | 必备指标 | 6 | |||
办学场所和 设施设备 | 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实训场地面积均满足要求。 | 必备指标 | |||
有合法产权证明;租用场所办学的租赁期限自申请办学之日起不得少于3年。 | 必备指标 | ||||
符合消防、建筑、卫生、防疫、环保等安全要求以及食宿、医疗要求。 | 必备指标 | ||||
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实训设施设备。 | 必备指标 | 6 | |||
实训工位设置应当充足,实训习设备应保证2—6人一台(套)。 | 必备指标 | 10 | |||
培训项目、课程及教材 | 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及相关要求 | 必备指标 | |||
培训项目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定,具有明确的培养目标,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员身心发展规律 | 必备指标 | 6 | |||
选用与其培训项目及培训计划相匹配的合法合规教材;以互联网等信息网络方式提供教学服务的符合国家及本省有关信息网络方面的相关规定 | 必备指标 | 6 |
注: 1. 对表中所列的必备指标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所有必备指标必须符合,否则视为不具备办学条件。
2. 水平指标满分分值为100分,对不能完全满足某项水平指标要求的可适当扣分,直至将该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3. 所有必备指标符合,且水平指标评审总分在90分以上的可视为评审通过,具备办学条件。
附件8
洛阳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评估细则
培训学校: (盖章) 年 月 日
一、办学必备条件指标
序号 | 评估内容 | 评估标准 | 评估要求 | 自评情况 (是否符合) | 评估情况 (符合或不符合) |
1 | 依法办学 | 1. 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等齐全有效。 2. 设有理事会(董事会)等决策机构。 3. 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或校长、办学地址、学校名称、培训项目(职业、工种)和培训层次以及申请合并、分立、增设校区或设立分校的,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 4. 学校增资,学校管理人员、师资、办学场所租赁期限、理事会(董事会)成员、章程等变动事项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5. 严格按照许可的范围开展办学活动。 6. 无经查实的严重违法、违规投诉问题。 | 现场查看各类证书证件、备案表原件、相关投诉登记处理材料及培训台账等材料。 | ||
2 | 人员条件 | 1. 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3,且单个教学场所(含校区)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每个培训项目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教师,专业理论课教师和专业实训课教师至少各1名,专业实训课至少有1名专职教师。 2. 专兼职教师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或者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3. 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 4. 配备专职校长且具备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者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3年以上相关教育培训管理经验。 | 查阅学校聘任协议、学历证书、毕业证书、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 行业主管部门对办学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 ||
3 | 办学资产 | 固定资产现值和账面货币资金不低于设立标准要求。 | 查看学校财务报告(含财务报表)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现场查看相应固定资产实物。 | ||
4 | 办学场所 | 有固定办公、办学用房,无危房,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实训场地面积、依法设立的其他校区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面积与学校层次相匹配。 | 现场查看、查阅场地所有权证明、租赁合同等材料。 | ||
5 | 诚信情况 | 不存在超审批范围经营、虚假宣传、冒领骗取培训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自评和承诺与实际情况相符。 | 查阅台账,咨询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意见,现场查看自评情况及有关承诺是否真实一致。 |
二、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
评估项目 | 评估内容 | 标准分 | 评估标准 | 评估要求及相应分值 | 自评分 | 评估得分 |
机构建设 (5分) | 组织机构 | 3分 | 学校组织机构健全;按照党章规定成立党组织;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发展规划、教学或学生管理等重大事项经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校务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 | 组织机构健全得2分;有相应文件和会议记录得1分。 | ||
领导班子 | 2分 | 校长、副校长和分管教学、学生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主管主任符合相关要求。 | 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校长、副校长和分管教学、学生和行政后勤等方面的主管主任得2分。 | |||
培训规范 (20分) | 行政管理 | 3分 | 1.按要求接受检查评估,及时准确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统计报表、年度总结、评估报告等相关资料。 2.教学管理制度健全并报备。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资料、财务状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 1. 按时接受检查并报送相关材料的得1分。 2. 按规定及时将教学管理制度,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得2分。 | ||
招生广告、 简章 | 6分 | 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时使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规范校名,内容与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一致且真实。 | 1. 发布招生广告和简章时使用审批机构批准的规范校名的得2分。 2. 发布内容与备案内容一致的得2分;不一致不得分。 3. 真实程度:发布内容与执行情况一致的得2分,不一致的不得分。 | |||
培训规范 (20分) | 收费执行 情况 | 6分 | 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公示。 | 1. 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公示的得3分;有一项未公示即不得分。 2. 收费规范程度:收费规范的得3分;基本规范的得1分;不规范的不得分。 | ||
校牌、证件悬挂情况 | 5分 | 按要求悬挂规范的校牌、办学许可证和相关证件。 | 达到要求的得5分,任何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直至扣完。 | |||
固定资产 和设备 (10分) | 价值 (万元) | 3分 | 固定资产现值在规定的办学条件之上。 | 高于办学投入标准的得3分,达不到的不得分。固定资产超过100万元的,额外加1分。 | ||
数量和 完好率 | 7分 | 1.有满足技能训练需要的设备和充足的实训工位。 2.培训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 | 现场查看。1. 各培训职业(工种)的实训设备能保证2—6人一台套的得满分3分,不足的酌情扣分。 2. 培训设备完好率达95%以上的得4分;80%—95%间的得2分;低于80%的不得分。 | |||
培训师资 (10分) | 师资配备 | 10分 | 1. 专兼职教师具有符合培训项目相关要求的学历、职称或职业资格(技能等级)。 2. 建立了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按规定组织教师参加培训;鼓励教师按规定申报技工院校教师专业资格。 3. 线下培训每班次师生比不低于1∶20。 | 1. 未建立教师培训和能力提升制度的一次性扣5分;每位教师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扣1分;每位教师的学历要求、技能要求任一指标不符合扣1分;直至扣完10分。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没有开展评价的职业(工种)可提供其他部门相应证书。 3. 线下培训每班次师生比均不低于1:20的额外加1分。 4. 有教师获得职业(技工)院校教师专业资格的可额外加1分,最多加2分。 | ||
培训场所 (10分) | 面积(㎡) | 4分 | 总面积达到要求,实训场地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面积的规定比例。 | 总面积不达标的不得分;实训场地面积不达标的酌情扣分。总面积达到1000㎡以上的可以额外加2分。 | ||
配套设施 | 2分 | 1. 无安全隐患,有良好的照明,通风好。 2. 配备桌椅、黑板、多媒体、电脑等教学设备。 | 1. 安全、照明、通风符合要求的得1分。 2. 按规定配备桌椅、黑板、多媒体、电脑等设备的得1分,不足或有损坏的酌情扣分。 | |||
使用期限 | 4分 | 租赁期不少于3年,截止日期等于或晚于办学许可证到期日期。 | 租用场所租赁期3年以上且截止日期等于或晚于办学许可证到期日期的得4分,少于3年的或者截止日期早于办学许可证到期日期的不得分。 | |||
培训规模、层次和质量(15分) | 年培训数量 (人次)和满意度 | 10分 | 1. 办学许可证办学类型载明的职业(工种)在2个以内的,年培训人数不低于200人;2个以上的,每增加1个职业(工种),年培训人数应相应增加100人。 2. 开展参训学员满意度调查,学员参训满意度应当达到80%以上。 | 1. 符合评估标准的得8分;年培训量超过评估标准50%的额外加2分。 2. 对80%以上的参训学员开展满意度调查的得1分,学员参训满意度达到80%以上的得1分。 | ||
培训层次、形式和考核取证情况 | 5分 | 1. 组织培训结业学员参加技能人才评价,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2. 没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组织学员考取其他部门颁发的上岗证等技能类证书或经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组织考试发放培训合格证书。 3. 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学员参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 4. 在全市范围内采取校企合作、送教上门等形式,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参与和帮助企业开发针对性强的培训课程、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 1. 培训结业学员80%以上取得上岗、技能等级证书的得3分;80%—40%的得2分。40%—20%的得1分;20%以下的不得分。 2. 取得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达10%及以上的得2分;10%以下的不得分。 3. 学员培训后就业率达到60%以上的可以加1分。 4. 达到要求4的可以加1分。 | |||
内部管理 (30分) | 制度建设 | 6分 | 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安全管理、员工管理、学员管理、档案管理、资产和财务管理、收费和退费管理、设施设备管理、教师培训及考核等制度健全。制定了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 1. 制度健全的得2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2. 有检查、有落实的得2分;没有的不得分。 3. 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得2分,未制定的不得分。 | ||
教学管理 | 2分 | 学员入学参加培训及时注册登记;与学生签订的相关培训协议合法规范。 | 达到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 | |||
1分 | 严格执行教学管理制度;定期对教学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并有完整的检查记录。 | 达到要求的得1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直至扣完。 | ||||
2分 | 保证学员理论教学课时、实习操作训练课时达到教学(培训)大纲的规定要求,不随意减少课程计划。 | 达到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1分直至扣完。 | ||||
2分 | 教学秩序良好,学员出勤率高;教师能讲善导,学员认真学练。 | 达到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 ||||
档案管理 | 2分 | 教师花名册、教师登记表、聘用协议/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和资格证书复印件、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等六项材料齐全。 | 达到要求的得2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扣0.5分直至扣完。 | |||
1分 | 教学计划、大纲、教材齐全且符合规定。 | 达到要求的得1分,有一项达不到要求的不得分。 | ||||
2分 | 年度培训情况汇总表、办班通知、学员名册、考勤表、课程表、教师讲义、教师评估表、考试成绩表、培训班总结等9项材料齐全。 | 达到要求的得2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 ||||
2分 | 1. 学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学校自考试卷、实操能力考核表、补考记录、就业协议、就业去向的相关登记等8项材料齐全。 2. 使用人社信息平台,如实准确报送培训信息,建立健全培训台账。 | 达到要求1的得1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达到要求2的得1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 ||||
财务管理 | 10分 | 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年末制作会计报告,及时报请审计。 | 达到要求的得10分,不完善的酌情扣分。 | |||
合计 | 100分 |
注:1. 对表中所列的办学必备条件指标均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所有办学必备条件指标必须符合,否则视为评估不合格。
2. 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满分设置为100分,对不能完全满足某项指标要求的可适当扣分,直至将该项指标分值扣完为止。
3. 为鼓励学校提升办学质量,在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中设有10分加分项,故评估最高可得到110分。
4. 经评估,办学必要条件指标均符合,且培训规范性和质量性指标评分总分≥80分的为办学能力和诚信评估合格学校,总分≥100分的为优秀
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