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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间上厕所所受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案情简介:某公司徐女士上夜班在如厕时不慎跌伤,导致四级残疾,徐女士要求单位为她申请工伤。公司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是指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而厕所不是工作场所,与本公司无关,故徐女士不构成工伤。
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

       案件评析:对“工作场所”不能机械认定,厂区的公厕应当视为工作场所的合理延伸和必要补充。根据《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必须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卫生条件,维护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上厕所”虽是个人生理现象,与工作内容无关,但这是每个劳动者必要、合理的生理需要,是其人身权的重要内容,与劳动者的正常工作密不可分,是受法律保护的。因此,徐女士受伤属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造成的,应当为其办理工伤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