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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和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由谁负责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案情简介:2010年3月,王某在本村附近一家企业院内,因工厂内的一辆机动三轮车倒车时碾压致死。事故发生后,王某家属要求按照工伤给予赔偿,该企业以王某不是本企业职工为由,拒绝赔付。经查,该企业没有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没有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工资不定时发放,因此,没有档案、缴费记录、工资单等证明王某是该企业职工。
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第2款规定: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案件评析:该案的关键是王某与该企业有没有劳动关系。而需要由用人单位举证的材料,该企业基本上都没有,但有5名该企业职工证明王某是该企业职工,并且是在工作中被压死的。单凭其他职工的证言,显然证据不够充分。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证据,该怎么办呢?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因此,用人单位不建立档案,甚至发生争议时销毁档案并不能逃避责任,还会受到相应惩罚。用人单位只有依法用工,加强档案管理,发生争议时才能提出客观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