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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打击报复致残能否算工伤

发布时间:2011年12月30日

案情简介:1998年11月25日下午下班时,某商贸公司财务室会计徐某突然接到公司调动通知,让其第二天上午到公司下属商场报到上班。徐某当晚在办公室整理账务和个人物品,22时离开单位骑车回家,当行至地道桥下,被突如其来的摩托车撞倒在地,肇事者扬长而去,恰巧被路过的人发现将她送进医院,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经医生检查诊断,徐某头部受伤,右腿粉碎性骨折。事后,徐某亲属向单位申请要求按照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工伤,单位以徐某当晚在办公室整理私人用品,与工作无关为由,认定徐某22时离开单位回家,已超出规定的下班时间,并拒绝其工伤申请。事隔两个月后,终经公安部门缉查破案,肇事摩托车司机供出事实真相。原由是徐某曾向纪检部门反映本公司经理王某经济违纪问题,王某被纪检部门查处,因此而怀恨在心,雇佣打手指使其所为。王某已被司法部门收审。徐某再次提出工伤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
适用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职工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

       案件评析:徐某受伤认定为工伤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徐某是财会人员,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同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既是本职工作,也是我们党和政府所一贯倡导的社会正义行为。职工敢于反映和揭露违法违纪现象,并勇于与正在进行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的犯罪行为作斗争,是每个公民的社会义务,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中徐某勇于向纪检部门反映公司经理的经济违纪问题,维护了企业和国家的经济利益,遭受公司经理王某打击报复受伤,应按政策规定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