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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作风转变年”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和争议仲裁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做好“作风转变年”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有效发挥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仲裁维权职能,提升社会公众对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仲裁工作的满意度,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端正思想,深刻领会“作风转变年”活动的重要意义和丰富内涵

全市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人员和劳动人事仲裁工作人员务必要深刻领会毛万春书记在“作风转变年”动员大会上所做的《天道酬勤,人勤春早》的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学习《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洛阳市机关工作人员责任追究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政策规定,进一步提升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仲裁工作对实现“福民强市”目标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提升服务理念,更新维权思路,创新维权手段,变执法为服务,变管理为指导,赋予劳动维权工作新的服务内涵。要加强对劳动关系管理动态的分析,及时掌控用人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动态,加强对新时期劳动维权工作的研究,提前预测维权工作的动向和趋势,将维权工作关口前移,变被动维权为主动预防,力争将案件监察和争议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二、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交流,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变执法为服务,通过上门走访、定期约谈等方式,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主动向用人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要积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评代表担任执法监督员,定期汇报工作进度和重大案情,听取社会各界对劳动监察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积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评代表中符合条件的律师和人力资源管理从业人员担任兼职仲裁员,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庭审旁听和观摩。各级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要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评代表、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通报劳动人事争议的动态和趋势,通过政务微博、仲裁网站及时汇报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案情,进一步增强仲裁工作的透明度。

三、加大协调和调解力度,严格执法,依法办案

在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过程中,各级监察机构要坚持严格执法与和解化解纠纷并重的原则,能够通过协调使当事人投诉事项得以解决的,对用人单位一般不再予以处罚;拒不纠正投诉问题的,坚决依法予以处理;劳动人事仲裁工作,要全程贯彻重在调解的原则,通过案前调解、庭上调解、庭下和解等手段,通过法律宣传、仲裁建议等形式引导帮助当事人通过调解化解纠纷。同时,对于用人单位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通过裁决论证、仲裁建议、风险提示、法律宣传等方法,引导帮助用人单位完善管理,堵塞漏洞,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四、强化服务意识,大力转变工作作风

各级劳动监察和争议仲裁机构要加强作风纪律教育,坚决贯彻遵守市委、市政府对党员干部提出的“十个不准”,强化执法为民,做到勤政廉政;要进一步落实领导干部“一线工作法”,经常深入企业、工地、社区走访,调研情况,解决问题;要按照“三减一放”的工作要求,缩短办案时限,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办案效率;对劳动者的投诉和举报要立即办、主动办、上门办、跟踪办、公开办;对工伤医疗费争议、农民工工资争议和特殊困难群体申请仲裁的案件,仲裁机构要开辟绿色通道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坚决达到办事效率更高、为民服务更好、干部作风更实、发展环境更优,树立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仲裁风清气正、务实为民的良好形象。

五、强化内外监督,用好“公开、暗访、问责”三把利剑

劳动监察执法工作要做到“六公开”,即公开行政执法依据、公开行政执法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行为相对人权力、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开执法结果。劳动人事仲裁工作要通过仲裁须知、举证须知、开庭时间等手段,公开受理程序、管辖范围、材料要求、办案时限等内容,帮助用人单位和职工依法维权。劳动保障监察和劳动人事仲裁机构要通过案后回访、仲裁员评议、民评代表评议、随机暗访等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办案质量、效率和服务态度实施监督。对劳动监察和劳动人事仲裁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问责,坚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