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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4月22日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量化标准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2〕2号)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望贯彻执行。

                  

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和《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量化标准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2〕2号)进一步规范我局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搞好我局依法行政责任制考评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评范围

实行依法行政责任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局机关行政科室、局属单位。

二、考评依据及计分原则

考评以《洛阳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度依法行政责任目标考核量化标准的通知》(洛依法行政领办〔2012〕2号)确定的依法行政责任制标准和要求为依据,逐项设定考核内容。

考评采取计分制。计分以总分100分为标准,分解确定大项和小项分值。计分采取倒扣分制,各项规定任务部分或全部未达到标准要求的,扣除规定分值的部分或全部。

根据计分结果,总分85分以上的,为优秀;总分75分至84分的,为达标;总分60分至74分的,为基本达标;总分不及60分的,为未达标。

三、考评组织实施

考评工作由局依法行政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由局政策法规科牵头,会同局人事科、监察室具体组织实施。

考评采取日常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法。日常检查计分,其结果作为年终考评的参考依据。

四、考评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得分值14分

1.具体行政行为以合法的执法主体的名义作出的,分值5分。以不合法执法主体名义(如以其部门内设机构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2.委托执法,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分值5分。委托手续不完善的,扣除分值3分。未依法办理委托手续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3.本部门执法人员经过上岗培训,申领了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行政执法证》,具有执法资格的,分值4分。未申领《行政执法证》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执法行为文明,无吃、拿、卡、要及粗暴、野蛮执法行为,分值2分,否则扣2分。

(二)行政行为合法、适当的,得分值33分

1.行政执法具有法律依据、具有明确执法职责的,分值4分。无法律依据、无执法职责执法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2.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程序、内容合法的,分值3分。有程序或内容违法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3.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时上报备案的,分值3分。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本部门实施的重大具体行政行为,要及时上报局政策法规科,无瞒报、漏报重大行政行为的,分值3分,否则扣3分;

4.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定了具体的配套措施或办事程序的,分值3分。需要制定而未制定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5.对本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的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分值3分。未及时组织宣传和贯彻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6.对本部门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积极主动履行的,未有放弃、推诿或拒绝的,分值3分。有放弃、推诿甚至拒绝履行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具体行政行为总件数10%(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许可、确认、收费、检查、处罚等,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的,分值3分。没有合法依据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8.具体行政行为属职权范围内的,分值4分。超越职权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9.具体行政行为公平、公正的,分值4分。具体行政行为显失公平的,视情节,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三)行政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的,得分值24分

1.公开了本部门的办事制度和执法程序的,分值2分。未予公开的,扣除全部分值2分;

2.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出示证件执法的,分值4分。有不持证上岗或不出示证件执法的,视人次多少,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人次数量超过本部门总人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4分;

3.具体行政行为具备了法定形式的,分值4分。不具备法定形式的,视件数多少,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4.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的,分值4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5.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分值4分。事实不清、证据不全的,扣除总分值4分的部分或全部;

6.拟作出听证范围内处罚决定,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的,分值3分。应告知而未告知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7.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依法告知了当事人有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的,分值3分。没有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和诉讼权利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四)依法行政各项制度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的,得分值29分

1.单位领导带头学习依法行政的有关法律知识,并定期组织本单位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学习的,分值3分。未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2.确定一名领导主管本部门法制工作,并积极开展法制宣传工作的,分值3分。没有做到的,扣除全部分值3分;

3.建立了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并予以考核的,分值5分。没有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不进行相应考核的,扣除全部分值5分;

4.及时接受和处理群众投诉,及时答复投诉人的,分值3分。未及时接受、处理投诉并答复投诉人的,视件数的多少,扣除总分值3分的部分或全部。件数超过本部门全年受理总数10%的(包括10%),扣除全部分值3分;

5.自觉接受法制监督机构的监督,并及时改正违法、不当行政行为的,分值4分,否则扣4分;

6.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案件不超过10%的,分值3分,否则扣3分,在此基础上每超过5%,扣1分;

7.建立了本部门错案追究制度的,分值4分。未建立的,扣除全部分值4分;

8.自觉接受监督(人大、政协、法院、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监督),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的,分值4分,否则扣4分。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科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