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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2年洛阳市农民工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02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河南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和省农民工工作座谈会会议精神,现将《2012年洛阳市农民工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2年洛阳市农民工工作要点

按照国务院、省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2012年全市农民工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握稳中求进的工作总基调和民生为本、就业优先的工作主线,以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培训就业为基础,以健全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制度为关键,以推动农民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农民工融入城镇为方向,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不断开创全市农民工工作新局面。

一、努力促进农民工稳定就业和积极创业

(一)多渠道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积极扶持中小微型企业,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经济发展,进一步拓宽农民工就业渠道。加快发展服务业特别是家庭服务业,培育新的农民工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及县域经济,加快新型城镇建设,促进乡镇企业创新发展,拓展农业多种功能,因地制宜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促进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切实开拓境外劳务市场,促进农村劳动力境外就业。完善落实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税、金融、产业和土地政策,促进农民工就业。(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加强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和管理。开展“春风行动”,为农民工免费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信息、政策法规咨询等公共就业服务。开展企业用工需求和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情况专项调查活动,建立健全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及形势分析发布制度。逐步实现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招聘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发布。指导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示范县工作,加强经验交流,健全完善统筹城乡就业的管理制度和政策。进一步健全县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信息网络建设,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进一步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开展诚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建活动,不断提升农民工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率。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监测和统计范围。全年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局、商务局、地税局、工商局、统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三)积极扶持和服务农民工创业。落实并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为农民工自主创业提供资金支持和税收优惠。创新担保方式,探索发展农用生产设备、林权、水域滩涂使用权等抵押贷款,同时,简化贷款手续,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和限时办结等制度,积极向农民工提供信贷支持。加强对农民工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免费为有创业意愿的农民工提供创业培训、项目信息、开业指导、政策咨询等服务,充分发挥各类创业服务实体的积极作用,为农民工创业提供服务。总结推广农民工创业的典型经验,指导和促进农民工创业(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财政厅局、农业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大力加强农村劳动力就业技能和素质培训

(四)大力开展农民工等各类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农民工的不同需求,进一步规范培训的形式和内容,提高培训的质量和效果。加强农民工岗前培训、在岗技能提升培训、创业培训及高技能人才培训,继续开展“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阳光工程”、“星火计划”、“雨露计划”以及建筑工地农民工业余培训等多形式、多层次的技能培训。民政部门和残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做好退役士兵、残疾人以及其他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强化企业培训责任,鼓励企业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积极探索培训资金直补用人单位的有效模式,确保农民工享受和其他在岗职工同等的培训待遇。积极探索农民工返乡务农接受现代农业技能培训的形式和制度。加强水库移民中的农民工培训工作。组织开展农民工技能竞赛活动。力争全年培训农民工20万人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扶贫办、市残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分别负责)

(五)进一步加强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大力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逐步实现农村未升学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够接受职业教育或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农村学生落实好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和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政策。(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局、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六)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统筹协调。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研究制定农民工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和年度计划。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逐步提高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的比例,重点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完善农民工培训补贴方式,重点补贴订单式培训、委托培训、用人单位的直接培训。规范培训资金管理,加强对培训机构和培训资金监管。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挪用、贪污培训资金等问题,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典型案件通报曝光。(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发改委、教育局、科技局、监察局、住建委、农业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三、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七)进一步规范劳动用工管理。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继续深入开展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的“春暖行动”,完善并推广适用于农民工的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努力扩大集体合同覆盖面。全面开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专项行动,研究制定与劳动合同法相配套的劳务派遣规定。继续推进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建设,加快建立统一的劳动用工信息数据库。(市人力资源社会和保障局牵头,市国资委、工信局、住建委、工商局、市总工会参加)

(八)依法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建立健全工资保证金、欠薪应急周转金、工程总承包企业负责解决分包企业欠薪责任制度、行政司法联动打击恶意欠薪制度和当地政府负总责制度。全面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及治理拖欠问题专项行动。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积极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继续做好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工作,加强对农民工用工单位日常工资支付特别是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单位的管理和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牵头,市发改委、财政、住建委、公安、司法、国资委、法制办、市总工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

(九)积极做好农民工劳动争议处理。认真做好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排查和调解工作,注重案外调解和单位内部调解。按照“鼓励和解、加强调解、快速仲裁、裁审衔接”的要求,建立农民工劳动争议快调快裁的绿色通道。(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司法局、住建委、工信局、国资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总工会参加)

(十)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全面推进农民工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工作,实现2012年底“两网化”管理覆盖各县(市、区)50%以上的目标。加强农民工参加务工地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工作的监督监察。完善农民工来访、来电、来信等各类举报投诉渠道,做好与仲裁、信访等机构的工作衔接,为农民工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服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公安局、住建委、国资委、工商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一)大力加强农民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广泛开展农民工学法用法主题活动。在农民工聚集地区设立法律服务联系点、法律援助工作站。建立重大案件报告制度和信息沟通工作机制。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办理农民工案件的业务培训,提高办理农民工案件水平。丰富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载体,积极搭建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法律援助专项活动。(市司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参加)

四、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工作

(十二)大力推进高风险企业及加工业、制造业和服务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全面推进建筑、煤炭等高危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加工业、制造业和服务业,要为其参加工伤保险提供制度和政策支持,努力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研究完善行业差别费率政策。研究制定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强化工伤预防功能和作用。保障工伤农民工依法获得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农业局、住建委、商务局、卫生局、工商局、国资委、工信局、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三)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权益。重点做好在城镇各类企业就业的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以及跨省、市流动就业的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研究制定我市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之间有关的衔接政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四)继续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做好流动就业农民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就医和费用结算等工作。依法将与企业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断提高医疗保险保障水平,切实保障农民工的基本医疗保障权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国资委、工信局、住建委、财政局、卫生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五)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政策。研究完善农民工参保缴费、待遇享受、再就业服务等相关政策,保障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并享受相应待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财政局、市总工会参加)

(十六)加强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工作。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督促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劳务派遣企业依法为招用的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努力扩大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覆盖面。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险信息平台,推行社保“一卡通”,为包括农民工在内的所有参保人及时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卫生局、市总工会参加

五、切实保障农民工的职业安全

(十七)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工作力度。加大农民工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力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农民工持证上岗或培训合格上岗制度。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和岗位达标工作,督促企业尤其是高危行业企业加大安全投入。加大对农民工相对集中的中小企业和劳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建立中小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综合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开展针对中小企业的职业安全健康专项治理行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信局、住建委、财政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十八)积极做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工作。认真实施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强化对农民工职业病防治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加强对重点职业病的监测,完成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进一步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能力建设,不断提高农民工职业健康检查的覆盖率。深入开展重点行业领域职业危害专项治理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源头控制,加大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惩治力度。(市卫生局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牵头,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信局、住建委、市总工会、市妇联参加)

六、切实保障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

(十九)建立和实施居住证制度。探索建立和实施居住证制度,使农民工能够持居住证和在居住地已就业的相关证明,享受子女教育、住房租购、医疗卫生等多种服务,从制度上逐步解决暂不具备落户条件的农民工享有城镇的基本公共服务。(市公安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委、农业局、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进一步解决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落实以输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确保农民工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政策。督促指导输入地政府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区域教育发展规划,按照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和实际接收人数足额拨付教育经费。鼓励和指导输入地政府加大对学前教育的投入和管理,城镇幼儿园建设要充分考虑农民工子女入园需要。研究制定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当地参加升学考试的办法。(市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十一)进一步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强化对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做好农民工防治艾滋病宣传教育等工作。继续推进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组织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强化农村留守流动儿童常规免疫工作。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农民工健康服务的功能,进一步提高农民工医疗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输入地要综合考虑户籍人口和农民工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在农民工聚集地增设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等基层医疗机构。实施“健康保障小药箱”工程,向无力承担药品费用的贫困农民工免费供应基本药物服务包。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积极引导有资质人员开办个体诊所,逐步满足农民工医疗需求。(市卫生局牵头,市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建委、农业局参加)

(二十二)积极推进农民工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巩固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机制,加强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开展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和计划生育服务动态监测调查,推动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投入保障机制,扩大均等化服务覆盖面。(市人口计生委牵头,市发改委、财政局、公安局、市妇联参加)

(二十三)不断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贯彻落实进一步加强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意见,督促各地加强对农民工文化工作的统筹协调研究制定支持农民工文化工作的政策及农民工文化服务指导规范,提高农民工文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引导企业、社区积极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大力推进“两看一上”(看报纸、看电视、有条件的能上网)活动。开展慰问农民工的文艺演出。鼓励、扶持社会力量创办农民工文化艺术团体,开展农民工文化艺术创作活动。(市农民工办、市委宣传部和文广新局牵头,市教育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委、人口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二十四)加强农民工综合服务。围绕农民工在就业服务、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服务、户籍管理、文化娱乐、党团组织管理、公共信息咨询以及社会救助等方面的综合需求,整合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开展便捷、高效、优质的综合服务,促进农民工融入城市生活(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二十五)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增加投入,充分依托现有的公共服务设施,在农村留守儿童集中的学校、村,推进建立儿童活动场所、托管机构等关爱服务阵地。加大农村文化设施投入,丰富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精神文化生活。推进农村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加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积极培育和扶持农村妇女互助组织及老人互助组织。开展平安家庭示范县(市、区)、示范社区(村)创建活动,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市妇联、文广新局和教育局牵头,市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口计生委、团市委参加)

(二十六)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成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逐步扩大农民工在评选劳动模范及先进工作者中的比例。加强输入地农民工基层党、团组织建设,注重在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团员,积极引导农民工参加工会,提高农民工的组织化程度。(市农民工办、市委组织部和市总工会牵头,市文明办、国资委、工信局、住建委、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七、稳妥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促进农民工融入城镇

(二十七)稳妥推进农民工在城镇落户。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农民进城落户的指导意见》,逐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民工落户需求。开展对各地农民工在城镇落户情况的统计工作。(市农民工办和公安局牵头,市发改委、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资委、工信局、住建委、农业局、人口计生委参加)

(二十八)进一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研究落实农民工享受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相关措施,将长期在城市就业与生活的农民工居住问题,纳入城市住房建设规划。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范围,逐步建立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长效机制。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将与城镇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研究制定适合农民工特点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和使用办法。(市住建委和农民工办牵头,市住房公积金办、发改委、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参加)

(二十九)切实维护农民工土地承包权益。稳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全面落实和维护农民工承包土地的各项权利。加强土地承包法律政策执法检查,确保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和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健康流转。切实保障农民工集体经济权益。(市农业局牵头,司法局、国土资源局、法制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参加)

八、不断加强和创新农民工管理工作

(三十)加强农民工工作的组织协调。进一步加强各级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建设,加强各地、各部门的沟通与配合,提高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的能力。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农民工工作常设机构和专兼职岗位,充实工作力量。推动各地把农民工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考评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做好迎接国务院第六次农民工工作督察的各项准备。(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

(三十一)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农民工的积极作用。完善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对基层社区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按规定进行备案。建立政府主管部门与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给予政策扶持,加大财政投入,通过政府项目招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配合政府为农民工提供优质服务。(市民政局牵头,市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广新局、卫生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三十二)加强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和分析研究工作。开展农民工输入地调查试点工作,逐步建立以农民工输入地为主、输入地和输出地相结合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制度。完善农民工统计调查抽样方法、调查手段,充分利用联网数据,全面、系统、准确地采集农民工统计信息,掌握农民工队伍的发展变化趋势,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提供基础信息依据。加强农民工形势分析,深入开展涉及农民工发展问题的政策措施研究。(市统计局和农民工办牵头,农业局、公安局、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广新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三十三)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对农民工的思想道德教育、理想信念教育和国情形势宣传教育,使农民工自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法纪意识教育,提高农民工遵纪守法的自觉性和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倡导农民工勤于学习,不断提升文化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养成爱护公共环境、讲究文明礼貌、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提高农民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的能力。(市委宣传部牵头,教育局、文广新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参加)

(三十四)努力营造尊重和关爱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广泛宣传党和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措施,宣传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的典型事迹。深入推进关爱农民工及其子女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简报等媒介的作用,及时总结推广各地、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在全社会营造尊重农民工、关爱农民工的良好氛围。(市农民工办牵头,各成员单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