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许多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写着“薪资面议”。据招聘人员介绍,他们之所以这样做,是因为只想对真正有求职意向的应聘者透露具体的薪资情况。企业招聘简章能否写“薪资面议”。
适用法律:《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1条“…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12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案件评析: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招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同时,用人单位在招录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可见,企业在招聘简章中不写薪资待遇情况或者对薪资待遇情况未予明码标价的做法,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