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潘某刚刚应聘到一家工厂工作。上岗前,工厂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2个月的培训。工厂主管对潘某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只发给潘某400元生活费。培训结束后,工厂按照潘某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
适用法律:《劳动法》第3条“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7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8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案件评析:职前培训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自潘某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工厂主管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
潘某如果未在用工的同时与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那么劳动报酬就应当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单位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应当实行同工同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