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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更名是否须另签劳动合同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9日

案情简介:林某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期内,公司领导换届,公司办理了名称变更手续。总经理要求员工与公司重新订立劳动合同。
适用法律:《劳动合同法》第33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案件评析: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林某与原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同有效,即使公司变更了名称和主要负责人,也无须与员工另行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林某若与公司协商同意,也可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