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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障政策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8月20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属有关单位:

    根据《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洛政办〔2011〕13号),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了《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障政策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冶金机械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分级监督管理劳动保障监察和

社会保障政策办法(试行)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有关规定,涉及劳动保障监察和社会保障监督的包括以下二方面内容:

一、劳动保障政策方面

(一)检查内容

1.建立劳动合同台帐,劳动合同签订率100%,并使用标准劳动合同文本;

2.检查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政策的落实情况;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存在劳动用工行为的,及时通报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3.检查技术工种岗位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4.检查建立职工名册情况(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户籍地址、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

(二)检查方式

对A、B级生产经营单位,作通常性例行检查;对 C、D级生产经营单位,作重点对象进行检查。

二、社会保险政策方面

(一)对A、B级生产经营的参保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凡符合领取工伤预防费条件的,在测算上年度工伤预防费时,可高于基础测算比例的1-2个百分点;在测算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浮动费率时,对于不超过上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200%的,工伤保险征缴浮动费率可不予调整。

(二)对C、D级生产经营的参保单位,根据工伤保险政策,凡符合领取工伤预防费条件的,在上年度测算工伤预防费比例时,可低于基础测算比例;在测算年度工伤保险费征缴浮动费率时,按照工伤保险政策规定可以上浮征缴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