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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洛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09月03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了更有效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作用,规范市三方运行机制,根据工作需要,特修订完善了《洛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现印发你们,请结合自身实际,尽快建立完善相应机构、制度,切实抓好协调劳动关系工作。

 

 

洛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

为加强洛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沟通与协调,规范三方机制运行,推进洛阳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以下简称“市三方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及时、有效地协调劳动关系,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特修订完善市三方会议制度。

一、市三方会议组成

(一)市三方会议由政府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组成。成员单位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市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和市工商业联合会。

市三方会议设主任、副主任、成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领导担任主任,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会议成员由各方负责协调劳动关系职责的有关科(部)人员组成。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的调整及增补经市三方会议全体审议通过。   

(二)市三方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召开三方工作会议和日常工作。设主任一个,副主任及工作人员若干。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科,办公室主任由劳动关系科科长担任。

二、市三方会议的职责

(一)对劳动关系法律、法规、规章与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对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二)研究分析劳动关系状况,对劳动关系状况、发展趋势及可能出现的带有全局性、倾向性的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和协商,提出预见性意见及方案。

(三)健全劳动关系工作体系,完善协调劳动关系工作体制机制,建立地区性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集体劳动争议或群体性事件的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机制,共同研究应对措施,提出意见建议,协调采取行动,及时稳妥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四)对县(市、区)三方协调劳动关系工作进行指导、服务、督促,推动三方机制、劳动合同制度、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的建设及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五)推动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建设,加强同行业协会、商会组织和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联系和沟通,探索创新劳动关系社会管理模式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社会协同机制。

(六)加强与省三方会议、兄弟地市三方会议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参加有关活动。

三、协调内容

(一)推进实施和完善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

(二)依法妥善处理企业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问题;

(三)稳妥推进企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四)推动实施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保险福利待遇、职业技能培训等劳动标准;

(五)预防和处理劳动争议,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六)推动企业民主管理;

(七)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的建设;

(八)研究解决劳动关系其他有关问题。

四、工作原则

(一)合法、公正、及时原则;

(二)兼顾国家、企业、职工三方利益原则;

(三)相互理解、尊重、信任、包容、支持、合作原则;

(四)平等协商原则。

五、会议形式

(一)市三方会议由三方四家轮流承办,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与会人员不得少于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经一方提议,也可召开临时会议。

(二)市三方会议原则上由主任或委托其他副主任主持,拟协商的议题、时间、地点由主持方与其他方协商后确定。

(三)市三方会议应指定专人记录,经协商形成一致意见的事项,可由三方联合制发文件,也可形成会议纪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