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政办〔2012〕10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参保人员就医的经济负担,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办〔2012〕94号)要求,市政府经研究,决定对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由3.2万元调整至6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20万元不变。
二、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住院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包括自费和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3万元以上的部分,按照下列比例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予以补助(未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除外)。
1. 个人自付3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含7万元)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
2. 个人自付7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含11万元)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60%;
3. 个人自付11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含15万元)的部分,
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70%;
4. 个人自付15万元以上的部分,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80%。
三、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员患20类重大疾病住院(含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待遇以及上述第二条规定的医疗补助待遇后,个人自付3万元以下(含3万元)部分中个人自负(指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由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上年度在岗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0%以上的部分,由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补助50%(未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除外)。
四、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补助限额为20万元,每年结算一次。参保人员于次年9月底前,向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票据、结算单等相关资料,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复核后予以补助。
五、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赔付(含补助)的计算,统一通过“洛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补助结算模块未开发完成前,暂采取手工结算的方式结算)。每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向承担基本医疗和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同步结算的医疗机构支付周转金后,其余部分按照“洛阳市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显示的上月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实际报销金额,向承担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按月划拨。当年结余部分转次年使用,超支部分由次年征缴的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予以弥补。
六、设立“洛阳市重大疾病社会救助基金”,鼓励各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以捐款、赞助等形式筹集资金,重点救助困难职工等重特大疾病患者,切实减轻其就医负担。
七、本通知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