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各有关参保单位:
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和延续,自2001年实施以来,较好地解决了我市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问题,得到广大参保人员的支持。为做好2013年度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洛阳市城镇职工大病救助医疗保险实施意见》(洛政办〔2001〕8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洛政办〔2010〕186号)等文件规定,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可达到40万元;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赔付范围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支付范围一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二、根据《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洛阳市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洛人社医疗〔2010〕7号)精神,凡市本级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全体参保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可自愿参加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年度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5元,参保人员每人每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0.8万元(其中航空意外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90000元,其它意外伤害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18000元);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结算年度与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一致。
三、为确保我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政策得到落实,2013年度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征缴时间为2013年7月1日—8月31日。市县两级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的征缴计划以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各县(市、区)社保中心核准参保人数为准。
为方便统一结算,各县(市、区)社保中心在8月31日前要将2013年度参保人员信息、保险费上传和划转到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凡未按规定时限足额缴纳大额补充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和个人将不能享受本年度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待遇。
四、2013年7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或统筹范围外调入的职工,按照一个保险年度缴费标准缴纳大额补充医疗和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费,享受一个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五、已经按《关于洛阳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洛劳社医疗〔2005〕10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可在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委托的中国银行所有网点、洛阳银行西工支行缴纳2013年度两项保险费。
六、县(市、区)参加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按照各县(市、区)社会保险中心指定的账户缴纳。
七、洛阳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及意外伤害保险市本级缴费账户: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户银行:洛阳银行西工支行;账号:7130102011100022
县(市、区)缴费账户:洛阳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洛阳分行;账号:463010100100148034
各有关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按时足额缴纳两项保险费,切实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